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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zicity - 2009-4-8 14:33:00

海淀区促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办法

(海行规发〔2009〕8号
2009年4月1日)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推进我区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挂牌上市,包括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含创业板和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
第三条
海淀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海淀区上市协调工作小组,推进我区上市工作。
第四条
企业向发展改革委提交申请,经确认后,成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
第五条
政府各部门应当在手续办理、政策享受、优化服务等方面为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提供快速、便捷、优质服务。
第六条
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完成改制,进入上市辅导期后,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七条
对于我区“重点拟上市企业”实施的科技创新、产业发展项目,符合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市、区有关专项;我区各类专项资金的评审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对此类企业予以支持。
第八条
加强对服务企业上市相关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专业企业改制上市辅导队伍,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组织中介机构对有上市需求的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全方位的服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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