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促进大学科技园发展暂行办法
(海政发〔2008〕45号
2008年9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三章
支持方向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五章
申报办理程序及资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及大学科技园所推荐的园内企业申报海淀区各项发展专项资金的,根据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申报;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持政策的,在每一财政年度结束后,汇总园区注册经营企业情况、经营管理机构自身经营情况,向海淀园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报告。申报事项涉及海淀区其他政府部门的,也可直接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政府各有关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
第二十四条
大学科技园经营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财政支持资金,每年底应总结其使用情况并报海淀区财政局和海淀园管理机构备案。财政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受区财政局和海淀园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政府给予大学科技园的支持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二十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相关部门有权收回政府支持资金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