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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瑕瑾玉 - 2009-6-4 13:43:00
35年前,在美国好莱坞拥有多个世界顶级赛事的Char lie See先生创办了旅游小姐国际大赛,这是全球公认的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旅游赛事之一。2007年国际旅游小姐冠军赛在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我国河南郑州市举行,参赛国家多达108个,然而就在这次全世界分享“美丽”的盛会中,此次选美比赛却引发了一场侵权纠纷。
  2007年7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了北京首例因选美引发的侵权诉讼。一中院终审认定,“国际旅游小姐”赛事是知名服务,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擅自使用该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遂终审判令北京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名称举办相关赛事。

选美比赛惹纠纷

  围绕“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展开的较量由来已久。早在1971年,“M ISSTOURISM”就已经被美国商业部专利和商标局注册为商标,注册人为Char lieSee,该商标一直延续至今。唐风汉格公司则经过Char lieSee的授权,负责在中国承办2004至2009年的“国际旅游小姐”冠军总决赛,从2004年起,“国际旅游小姐”比赛每年都由唐风汉格公司成功举办。

  据唐风汉格公司称,其公司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对赛事进行了大规模的宣传推广,使“国际旅游小姐”选美比赛在国内成为一流的大赛,并已经成为知名的服务。其间,唐风汉格公司已经提出注册“旅游小姐”和“国际旅游小姐”中文商标的申请,商标局也已经受理。但环球趋势公司却在未经允许的前提下,在中国大陆境内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大赛”的名称组织选美赛事,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对此,环球趋势公司则称自己也有合法的授权,其授权来自已经在马来西亚成功举办过10届“国际旅游小姐大赛”活动的黄罕荣。而且在环球趋势公司的网站上,还曾经对外宣称:“黄罕荣已经授权环球趋势公司举办2006年至2010年‘国际旅游小姐大赛’中国区预选赛和世界总决赛。”而黄罕荣确实曾经从权利人Char lieSee处得到过在马来西亚举办“国际旅游小姐大赛”的授权,但这种授权需要逐年续签订,并由黄罕荣向Char lieSee支付相应版税。
  除了授权问题外,环球趋势公司针对唐风汉格的起诉还提出,唐风汉格公司虽然是持有“国际旅游小姐”商标的美国人Char lieSee的授权使用人,但并不是商标权所有权人,商标所有权人没有授权唐风汉格公司通过诉讼维权。其次,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指的“知名商品”的名称不应当是注册商标,对“国际旅游小姐”的商标侵权行为,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而“国际旅游小姐”并不构成知名服务。

知名服务同样受保护

  法院查明,1971年1月26日, “MISS TOURISM”被美国商业部专利和商标局注册为商标,该商标的有效期被续展至2011年1月26日。2006年1月16日,张丰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旅游小姐”、“国际旅游小姐”商标,至5月17日已经受理完成。2006年8月4日,黄罕荣委托北京老派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向商标局递交了商标注册申请,申请将 “MISS TOURISM INTERNATIONAL(国际旅游小姐大赛)”注册为商标。
  法院经过认真的调查后认为,唐风汉格公司虽然不是2004至2006年“国际旅游小姐总决赛”的唯一举办单位,但却是该赛事的主要举办单位,他人非法使用“国际旅游小姐”名称,将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
  当某些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知名度,成为了知名服务,在该项服务特有名称上就凝聚了无形价值,产生了知识产权。如果对知名服务特有名称进行适当保护,将有利于相关经营者维护、保持、增加该特有名称的无形价值,有利于激励经营者创造更多无形价值以增加社会财富。因此,法院认为,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知名服务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服务近似的名称,造成和他人的知名服务相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该知名服务。虽然环球趋势公司自2006年起在网站上对其拟举办的“国际旅游小姐大赛”进行了宣传,但却未证明实际举办过该赛事,更未证明“国际旅游小姐大赛”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而黄罕荣在中国对“国际旅游小姐”的名称并不享有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其授权并不能成为环球趋势公司使用“国际旅游小姐”的合法依据。
  环球趋势公司擅自使用“国际旅游小姐”这一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的行为,损害了唐风汉格公司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依法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本案做出了环球趋势国际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与“国际旅游小姐”相同或者相近的名称进行赛事活动的判决。看来,和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一样,知名服务的特有名称同样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法院会根据经营者提供服务的时间、市场份额、宣传推广程度等因素来认定知名服务。其他经营者如果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相同或近似的名称造成公众认知混淆,也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应当引起我们警醒。



文章来源:《创意世界》09年06期[url]http://blog.sina.com.cn/cysj2009[/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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