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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学城创业孵化平台载体分类分级评价和资金支持方案

发布时间:2020-11-10 来源:中关村科学城服体处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意见》(京海发〔2014〕10号)和《关于加快推进中关村科学城建设的若干措施》(京海发〔2018〕1号)精神,引导中关村科学城创业孵化平台载体聚焦创业服务赋能能力提升,完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推动创业孵化平台载体向专业化、特色化发展,为创新创业提供有力支撑,从而助力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创业孵化平台载体(以下简称平台载体)是指中关村科学城内围绕北京十大高精尖产业领域和海淀重点产业领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创业企业孵化、创业投资、创业培训等服务,通过提供全方位创业服务的形式,为科创企业、项目赋能,推动企业发展壮大、增强企业区域粘性的创业孵化平台载体。

第三条  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学城管委会)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对平台载体的创新发展进行指导和评价。

第二章 平台载体分类分级

第四条  本方案主要支持的平台载体有以下五种类型:创业投资型孵化器、融通带动型孵化器、垂直创新型孵化器、国际合作型孵化器、综合服务型孵化器。

创业投资型孵化器主要开展科创企业发掘,依托自有投资基金、受托管理基金或合作金融机构、基金,通过天使投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投后管理等形式,为科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管理指导等服务,帮助科创企业解决资金问题、规范科创企业的经营管理,成为企业合伙人,分担企业创业风险、享受企业成长收益。

融通带动型孵化器主要依托大企业技术、供应链、销售渠道、产业整合能力、资金等资源,基于供应链协同、创新能力共享、信息驱动,向科创企业开放资源、共享能力,帮助科创企业分包项目、扩张市场,拓展大企业创新增长点,促进大企业与科创企业之间资源共享、互利共赢。

垂直创新型孵化器主要依托自有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或链接高校院所科研设备、研究团队等科技资源,聚焦某一产业领域进行专精孵化,通过合作开发、设备租借、研发代工等形式,为科创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批量试制、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推动科创企业技术研发、产品打磨、市场验证。

国际合作型孵化器主要依托海外办事机构、国际化线上平台或海外合作机构等资源,搭建国际创新创业合作桥梁,为外籍人才、留学归国人才、海外工作归国人才等来华创业提供项目落地指导、孵化空间、创业投资、市场资源对接等系统型的服务,推动海外人才及海外项目在国内落地,同时,帮助国内科创企业对接海外资源,推动企业跨国境合作及海外市场拓展。

综合服务型孵化器主要指依托自身创业服务体系,为科创企业和项目提供联合办公、创业培训、政策指导、媒体推广、工商财税法等科技服务,帮助科创企业集约发展,推动企业快速壮大。

第五条  平台载体分级包括AAAAA级孵化器、AAAA级孵化器和AAA级孵化器。

AAAAA级孵化器是指在科技企业孵化行业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专业服务能力卓越的孵化器。

AAAA级孵化器是指在科技企业孵化行业起到关键支撑作用、专业服务能力优秀的孵化器。

AAA级孵化器是指在科技企业孵化行业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专业服务能力较强的孵化器。

第三章 平台载体基础条件

第六条  创业投资型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自有或可支配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或签订合作协议的天使、创投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少于3家。

(二)对科创企业进行投资,已投资孵化的科创企业、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25家,其中海淀区企业所占比例不少于60%。

(三)上一年度,投资的海淀区科创企业不少于5家或投资海淀区科创企业的金额不少于4000万。

(四)孵化服务团队具有创业投资、投后管理等相关经验及从事专业服务的人数不少于10人。

(五)上一年度,举办参与企业或团队数量超过10个的投融资对接、成果转化、投后辅导等活动不少于3场。

第七条  融通带动型孵 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孵科创企业、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20家。

(二)依托于大型企业自身资源创建,为科创企业提供或对接应用场景、供应链资源、市场资源等产业资源。

(三)结合上下游产业链项目,上一年度新设立科创企业不少于5家。

(四)签约的企业高管、技术专家等创业导师不少于10人。

(五)依托产业生态,上一年度为在孵或毕业的科创企业提供资源对接且产生实质性合作的次数不少于10次。

第八条  垂直创新型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孵科创企业、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30家。

(二)通过自建、共建或共享等方式,拥有或合作省部级以上的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包括检验检测平台、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中试基地、科技条件设备共享平台等)或实验室不少于1个。 

(三)运营团队中具有相关领域技术经验的专业人员(指技术经纪人、工程师等专职工作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

(四)为在孵科创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等专业技术服务,上一年度,向科创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服务不少于20次。

(五)垂直领域在孵科创企业占比超过50%。

第九条  国际合作型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孵科创企业、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30家。

(二)在海外自有办事机构或与海外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为国际合作业务提供支撑。

(三)服务团队中具有国际技术转移、国际人才引进、海外项目孵化服务等专业化能力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四)上一年度,通过平台载体自身或合作机构,至少与3家海淀区科创企业签订海外孵化服务协议,为科创企业提供当地法律和财务咨询、国际技术转移、项目落地等服务。

(五)上一年度,引进不少于5个海外项目团队落地海淀区。

(六)在孵的外籍人才、留学归国人才、海外工作归国人才企业不低于入驻企业总数的40%。

第十条  综合服务型孵化器应具备的条件

(一)平台载体总面积不低于2500平方米。

(二)在孵科创企业、项目团队数量不少于40家。

(三)服务团队中具有企业管理、法律咨询、投融资对接等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

(四)签约知识产权、法律、财务、咨询等创业服务机构共计不少于10家,为在孵科创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咨询、创业媒体、投融资、资源对接等精细化服务的次数不少于50次。

(五)签约的拥有企业管理、法律、财务、咨询等专业领域从业背景的创业导师不少于10名。

(六)上一年度,举办参与人数超过200人或参与企业超过10家的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2场。

第四章 评审及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同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只可选择上述五类孵化器中的一类进行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主体须拥有地市级以上的创新创业平台 载体资质。

第十三条 申报主体申报时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最近三年内须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平台载体评价将按如下流程:

(一)科学城管委会负责中关村科学城创业孵化平台载体分类分级评价工作,每年发布申报通知。

(二)平台载体按照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和文件,并提交申报资料真实性声明。

(三)科学城管委会根据申报项目情况,对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和核验,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评审。

(四)科学城管委会对通过初审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形成拟支持方案和名单。

(五)经审议通过后,在科学城管委会官网上对拟支持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经公示无异议后,科学城管委会将支持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十五条 根据评价结果,对创业投资型孵化器、融通带动型孵化器、垂直创新型孵化器、国际合作型孵化器、综合服务型孵化器进行一次性资金支持,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平台载体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定期报送资金绩效自评报告,并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平台载体以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即收回资金;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平台载体的管理

第十八条  平台载体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平台载体须为在海淀区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海淀区范围内开展科技企业孵化服务;

(二)平台载体应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建立入孵企业管理台账、档案,畅通政企沟通渠道;

(三)平台载体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和服务制度,包括企业入驻管理、企业信息管理和监督、公共场所及公共设备的管理和维护、企业孵化管理、企业创业指导和发展服务,制度中必须明确安全、保卫和消防等具体事项管理办法和保证措施;

(四)平台载体应严格依法依规经营,跟踪监测在孵企业和毕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定期向科学城管委会报送有关数据和信息。

(五)平台载体应加强与在孵企业的沟通交流、实时掌握企业动态,为毕业企业落地海淀区做好服务,上一年度海淀 毕业企业落地海淀区低于70%、落地北京低于90%的将取消申报资格。

(六)平台载体应与政府相关部门紧密联动,做好外流意向企业挽留工作,杜绝系统性向京外输送企业的行为,如有违反,将取消申报资格。

(七)获得资金支持的平台载体10年内不得迁出海淀,如提前迁出,需退还支持资金。

第十九条  科学城管委会将与海淀区相关政府部门紧密联动,针对平台载体发展需要,提供相应帮助与支持;同时科学城管委会将定期对平台载体进行分类评价和分级支持,推动平台载体向专业化发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中关村科学城服体处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