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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延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2021-04-1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浏览次数: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公告称,为促进我国宣传文化事业的发展,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

公告指出,七种类型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包括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不含其所属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科协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新华社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军事部门的机关报纸和机关期刊;专为少年儿童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中小学的学生教科书;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和盲文期刊;经批准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五个自治区内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半月谈》等19种图书、报纸和期刊。以上7种类型之外的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3类综合类报纸、10类行业专业类报纸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的政策。

此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的印刷或制作业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58个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政策。

公告还明确,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有何要求?公告指出,承担省级及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出版、发行任务的单位,因进行重组改制等原因尚未办理出版、发行许可证变更的单位,经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商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以享受相应的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哪些纳税人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呢?公告指出,纳税人应当将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出版物在财务上实行单独核算,不进行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违规出版物、多次出现违规的出版单位及图书批发零售单位,不得享受本公告规定的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纳税人,必须是具有相关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的出版单位;已按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退税政策的电子出版物,不得再按本公告申请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