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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7-19 来源:产业促进处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中的支撑作用,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按照《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京知局〔2017〕222号)相关规定,现决定开展2018年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和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以下分别称“运营试点单位”和“运营示范单位”)认定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运营试点单位和运营示范单位的认定,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中的支撑作用,提高我市知识产权资产的流通和利用效率,加快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和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

        二、培育方向

        (一)运营试点单位

        1. 帮助运营试点单位结合自身发展战略需要,通过组建或引入专业知识产权运营团队,建立健全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运营规章制度,形成有效的知识产权运营机制。

        2. 引导运营试点单位根据自身特点,有效对接市场和产业需求,通过专利许可、专利转让、作价入股、投融资等途径,探索有效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3. 促进运营试点单位加强知识产权资产日常管理,加强知识产权创造时的运营导向,盘活存量知识产权资产,实现知识产权资产的流通和利用。

        4. 指导运营试点单位开展专利运营相关的综合业务培训,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队伍,形成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运营团队。

        (二)运营示范单位

        1. 引导运营示范单位充分整合已掌握的资源基础,开发知识产权运营增值服务,打通知识产权运营链条,形成可推广的知识产权运营模式。

        2. 促进运营示范单位开展高质量专利储备运营,培育核心专利资产, 促进专利向实体产业配置,加速构建首都高精尖产业结构。

        3. 指导运营示范单位建立以知识产权运营部门为枢纽的知识产权全过程管理体系,实现从专利挖掘布局、市场运营到后期监督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激活知识产权市场价值。

        4. 通过知识产权运营实践,加速优秀知识产权运营人才队伍成长,培育出一批适应我国知识产权运营实际,具有复合知识和实务经验的知识产权运营高端人才。

        三、申报主体

        (一)申报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或登记1年以上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重视知识产权运营工作,具有针对一个或多个领域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体系的明确目标。

        3.企事业单位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二)申报运营试点单位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0万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50万元。

        2.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10人。

        3. 一般情况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经授权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10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10件。

        4.已制定明确的专业化知识产权运营目标和发展规划,初步建立了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活动方案。

        5.其他开展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三)申报运营示范单位的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已被认定为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单位,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低于300万元,运营业绩特别突出的除外。

        2.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良好,设置负责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部门,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的企业专职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或相关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少于30人。

        3.一般单位有效专利拥有量或经授权运营的有效专利数量不低于200件,其中有效发明专利数量不低于50件;生物医药领域企业累计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30件。

        4.已制定系统的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制度,具备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并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实践。

        5.已成功开展知识产权收储、流转等运营相关活动,知识产权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或知识产权交易项数(包括企、事业单位含知识产权运营行为的项目数)达5项以上,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收入达100万元以上。

        6.其他加快知识产权运营业务发展应具备的条件。

        (四)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运营试点、示范单位:

        1. 已纳入国家专利导航试点工程的各类试点单位,或已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单位;

        2. 加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我市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的主要企事业单位;

        3. 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

        四、申报材料

        1. 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

        2. 知识产权运营工作方案;

        3.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4. 专利数量证明材料:有效专利列表(包含专利授权号、专利名称、专利类型)或专利申请列表(限生物医药领域企业)或其他有效专利/专利申请数量证明材料(专利数量500件以上的可提供检索系统相应查询结果页面);

        5. 受托运营专利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受托运营专利列表、相关委托协议、专利展示推广网页等);

        6. 单位知识产权运营交易或服务收入情况证明材料;

        7. 其他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五、有关要求

        (一)申报运营试点单位或运营示范单位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填写《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加盖公章和骑缝章,于2018年8月10日前交至“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可邮递), 同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至chanyechu@bjipo.gov.cn。

        (二)主管部门、各区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组织单位申报。

        (三)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择优产生拟认定单位,按有关程序审议后,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在市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上公告认定结果,向单位颁发证书或铭牌。

 

        联 系 人:张慧玲、杨刚

        联系电话:84080081、84080084;

        电子信箱:chanyechu@bjipo.gov.cn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 217室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产业促进处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试点示范单位申报书.xls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