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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7年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03 来源: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影院及影视有关单位:

依据《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按照工作要求,现将2017年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

(一)资助老旧影院整体装修、增厅改造

1、2000年以前在北京营业的老旧影院,影院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整体装修、增厅改造,并于2017年底前完成。

2、装修改造投入大于150万元或平均每厅改造大于50万元。

3、影院使用符合在国家电影资金办备案的售票软件,向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正常报送票房数据,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无偷漏、瞒报影片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4、不与北京市多厅影院建设补贴项目和市级奖励放映国产影片成绩突出影院重复申报资助。

(二)资助专业影院技术设备更新改造

1、2017年12月31日前正常营业,在北京市注册成立并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影院。

2、影院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购、改造或租赁的激光放映设备并投入正常使用。

3、影院使用符合在国家电影资金办备案的售票软件,向全国电影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正常报送票房数据,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电影专项资金,无偷漏、瞒报影片票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助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

1、影片的第一出品单位为北京市影视制作单位。(以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信息为准)

2、影片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译制并公映。

(四)资助重点制片基地建设发展

1、在北京市注册成立的单位。

2、摄影棚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并投入使用。

3、单棚面积3000平米(含)以上,且符合技术要求,具有建设用地规划等部门相关审批文件。

(五)奖励优秀国产影片海外推广

1、影片的第一出品单位为北京市影视制作单位。(以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信息为准)

2、影片在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海外发行放映。

3、影片在海外电影市场取得的票房收入,折算为人民币达到100万元(含)以上。

4、影片海外电影市场票房收入包括影院放映影片的实际票房、版权销售收入,电视、网络播出和音像制品等收入乘上3,可折算为电影票房收入。

二、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

2、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承诺书。

3、相应项目明细表。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电影放映许可证复印件(涉及到影院提供)。

6、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复印件(涉及到资助范围(三)(五)提供)。

7、2017年完税证明。

8、2017年审计报告(涉及到资助范围(三)(四)(五)提供)。

9、相关证明材料,如合同、发票、会计凭证、财务明细账等;涉及到少数民族语电影译制提供有效的译制授权文件或合同、译制片光盘3张;涉及到海外电影市场票房收入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收入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海外发行的其它证明)。

三、申报材料制作要求

(一)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单位工商注册名称。  

(二)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统一装订。

(三)纸质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每份材料加盖骑缝章),电子版资料采用U盘或光盘报送。

(四)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结合实际填报相应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对申请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且三年内不得申报专项资金支持。

五、申报时间

截止到2018年8月24日

六、申报材料递交地点

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市新闻出版广电局608室(北京市电影专资办)

联系方式:韩彦龙 13718022733

朱 琳 15011051032

 

北京市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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