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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集北京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合作单位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8-22 来源: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京发〔2018〕14号),进一步扩大和引导文化消费,在2017年发放基础上,继续发放北京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以下简称文惠券),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支持文惠券使用的文化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合作单位),诚邀相关单位积极参与。具体通知要求如下:

  一、项目概况

  2018年北京市免费发放总额为5000万元的文惠券,用于补贴北京地区消费者购买文化产品及服务。消费者通过指定平台免费申领文惠券,持券在合作单位按照规定比例抵扣券面额进行消费。合作单位核销文惠券,并获得对企业及产品的宣传推广。

  二、申报主体

  在北京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文化经营资质,能提供相应文化产品及服务,并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管理条件的诚信文化企事业单位。

  三、征集领域

  (一)文艺演出:包括音乐、歌舞、京剧、话剧、杂技、马戏等各类演出。

  (二)广播影视:包括各类付费广播电视节目、互联网电视、影院观影、线上视听等。

  (三)图书音像:包括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影音器材、数字阅读、摄影服务等。

  (四)教育娱乐:包括国家学校教育制度以外的文化艺术教育培训活动及量贩式KTV、游乐场、数字娱乐、文娱用品等。

  (五)文创衍生:包括各类文创产品、工美产品、“北京礼物”产品、非遗体验及衍生品,各类博物馆、美术馆、天文馆等展示场所的门票及文博衍生品等。

  (六)文化体育:包括各类文化体育项目、休闲健身场所的消费行为,各类文化体育项目专用器具等。对已获得市级财政针对消费端直接补贴的体育企业不予纳入。

  (七)文化旅游:包括各类本市范围内的旅游服务、景点门票等。

  四、申报要求

  (一)主体规范合法:申报单位须遵守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法规,经营规范、手续齐备。对北京文化消费品牌榜上榜品牌所属单位、“首都文化企业30强、30佳”入围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

  (二)符合征集领域:申报单位主营业务须符合文艺演出、广播影视、图书音像、教育娱乐、文创衍生、文化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范畴。

  (三)坚持价值导向:申报单位提供的文化产品或服务内容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培养科学、合理、健康的文化消费理念和习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渠道合法、服务优质。

  (四)具备必要条件:申报单位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电商平台,具备支持文惠券使用的人员、设备、技术等必备条件。电商平台应配合开展交易数据接口开发,并做好系统维护,确保交易数据的完整、准确和实时。

  (五)提供配套支持: 提供不低于向任何其他第三方提供的优惠措施, 文惠券与合作单位自行开展的各类常态性和临时性促销举措叠加生效,并主动向消费者推广文惠券。

  五、鼓励支持

  申报单位经评审认定为文惠券合作单位后,享有如下权利:

  (一)宣传推介支持:

  1.使用文惠券合作单位称号及使用相关项目标识;

  2.可借助文惠券项目的宣传平台对合作单位和相关产品、活动、优惠信息获得立体式、多维度的宣传推广;

  3.免费配发统一的基础宣传物料。

  (二)推优评选支持:

  1.参与文惠券项目,将作为下届“首都文化企业30强、30佳”等推选活动中企业社会效益履行情况的重要参考依据;

  2.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可优先推荐参加“北京文化消费品牌榜”评选。

  (三)资源平台支持:

  1.免费配发结算终端设备(电商平台除外),并获得业务培训、运营维护等服务;

  2.与文惠券各合作单位开展广泛交流,实现信息互换和资源共享;

  3.可推荐参加京交会、文交会、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等大型展览展会;

  4.符合相应要求的单位,可优先推荐成为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合作单位。

  六、管理要求

  遵守《北京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7〕9号)和《北京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7〕10号)规定,接受统一管理、培训,配合开展宣传等相关工作。

  七、申报程序

  合作单位征集为常态化征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申报单位可随时通过征集页面(http://whqbm.bjwhhmk.com)注册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申报资料,资料初审合格后,纳入合作单位储备库管理。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将定期组织专家力量对储备库内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分批上线合作单位。评审结果将在www.bjwzb.gov.cn网站公示。

  八、其他事项

  1.申报材料原则上不予退回;

  2.上述服务均为公益性质,不收取任何费用。

  3.本公告由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附件:1.《北京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北京市惠民文化消费电子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人:邹  阳;联系电话:62060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