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运营管理工作的通知(修订稿)

发布时间:2020-04-13 来源: 浏览次数:

各集中办公区运营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以下简称:集中办公区)的运营管理,集中办公区联席会针对集中办公区日常运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进一步明确了集
中办公区运营管理相关事项的办理要求和程序,具体通知如下,

请各运营机构认真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一)集中办公区内须设置专人负责集中办公区内日常管理工
作,负责为入驻企业办理相关政府事务服务和其他管理服务,畅通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入驻企业的联系渠道;
   (二)集中办公区应及时在创新服务平台上更新信息,每月至少更新一次,确保平台上的信息真实有效,此项工作将作为年审考核指标之一(信息更新流程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规范登记备案工作
     经认定的集中办公区运营机构应在认定公告发布1个月内完成市场主体登记空间资源备案和税务登记备案工作。其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空间资源备案,区税局负责税务登记备案。(市场主体登记空间资源备案流程详见附件2,税务登记备案流程详见附件3)


    三、进一步完善备案信息变更工作
      (一)集中办公区运营机构申请名称变更,可按照正常企业名称变更程序办理。
      (二)集中办公区运营机构申请法人变更,但股权结构不变的,可按照正常法人变更程序办理。
      (三)集中办公区运营机构申请在原有认定范围内增加工位数量,可直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由市场监督管理局重新核定工位数。
      (四)集中办公区运营机构申请缩减原认定范围面积,须在平台上提交缩减面积申请。
      (五)集中办公区运营机构变更(开办场地不变),原运营机构须在平台上提交取消开办集中办公区资质申请,新运营机构须在平台上提交资质认定申请。
      (六)集中办公区运营机构新增运营场地,须在平台上提交增面申请。申请新增运营场地的机构须满足以下条件:
        1、运营机构应在新增运营场所设立分支机构。
        2、原认定地址工位已注册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60%。
      (七)集中办公区开办场地迁址,运营机构须在平台上提交迁址申请。
以上变更情况须在平台上提交申请的,均由联席会办公室组织联席会成员单位进行审核。(各种申报变更模板详见附件5)


        四、进一步加强年度审核工作
        集中办公区运营管理机构每年需按照联席会办公室的安排开展年审工作,经联席会评审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将被取消集中办公区开办资格。


海淀区创业期科技型企业集中办公区联席会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模板下载

链接http://fwtx.zhongguancun.com.cn/tztg/3828.jhtml
附件1:基本信息更新流程.docx
附件2:市场主体登记空间资源优化服务流程.docx
附件3:区税务局登记备案流程.docx
附件4:备案信息变更流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