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知公告 » 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0年度“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十佳”及“首都文化产业十大杰出人物”推选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21 来源: 浏览次数: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宣传思想工作会议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各类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实现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发掘和展示近年来北京文化改革发展成就,着力培育和扶持一批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具有核心竞争力、创新带动力、辐射影响力的骨干文化企业,树立一批勇于改革、善于创新的文化产业领军人物,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强龙头、创品牌、举旗帜、展形象,助力首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和全国文化中心建设,在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拟于2020年5月-10月开展2020年度“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十佳”及“首都文化产业十大杰出人物”推选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选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面向全社会公开征集,通过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推荐,企业、个人自荐等多渠道开展报送,依托媒体评审、网络投票等方式,确保程序公开、过程透明、公众参与。推选活动为公益性质,不向参评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价值引领,两效统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不断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目标,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夯实文化产业发展根基。

(三)创新驱动,示范带动。以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树立行业标杆典范为目标,推出一批对产业发展具有引领性、示范性、带动性的文化企业和杰出人才,推动首都文化产业实现贯通发展、创新发展、融合发展、精准发展、协同发展。

二、推选要求

(一)推选方向

1.“首都文化企业十强”推选着重考查企业的营业收入和税收贡献,突出企业自身的规模实力、对行业发展的引领效果、对地区经济的影响作用,推选出大型骨干文化企业。

2.“首都文化企业十佳”推选着重考查企业的成长性和创新性,注重企业在促进产业融合、培育新型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等方面的探索,推选出“专、精、特、新”的文化企业。

3.“首都文化产业十大杰出人物”主要推选近年来在文化产业领域勇于改革、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带领所在企业实现重大突破和提升,具有示范引领效果的企业家、投资者、创意人才、科研人才。

(二)申报资格

1.在北京地区登记注册的文化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创新发展的研发、生产、服务、管理的单位,不分所有制,均可参加“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十佳”推选。参选企业须坚持宣传文化主业,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健全有文化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推出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事业单位或事业、企业双法人单位不在推选之列。

2.近年来、尤其是2019年度在首都文化产业领域勇于改革、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带领所在企业、推动所属行业实现重大突破和提升,并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企业家、投资者、创意人才、科研人才,均可参加“首都文化产业十大杰出人物”推选。中央及北京市党政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不列入推选范围;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入围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人。

3.申报主体须严格依法依规经营管理,2019年1月1日以来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企业主体受到刑事处罚,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以及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的,一律不得参评。个人主体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及司法、行政处罚,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一律不得参评。

4.集团公司与其控股公司不能同时参加“首都文化企业十强”或“首都文化企业十佳”的推选;同一公司的多家绝对控股子公司可同时入围“十强”或“十佳”。同一公司可同时申报参评“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和“十佳”,同时进入两项汇总排名前10位的,默认入围“十强”,不再参与“十佳”评定。申报“十强”且符合推选条件,但未进入网络投票名单的,将自动获得“十佳”参评资格。

5.申报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如实申报。如申报材料有造假现象,则取消参选资格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且三年内不得参加推选活动。

(三)申报类别

参照“全国文化企业30强”推荐标准,结合北京实际,此次推选分为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和综合经营四个类别进行申报评选,其中:

内容创作生产类主要指以内容创作生产为主业,包括新闻信息、出版、影视、演艺、数字内容、创意设计、工艺美术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传播渠道类主要指以文化信息传播为主业,包括广电传输网络、出版物印刷发行、电影发行放映、文艺演出场所、艺术品拍卖、互联网搜索及文化类信息服务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投资运营类主要指以投资、资产运营为主业,包括各类文化产业投资公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文化资产投资运营公司、文化产业园区管理公司等。

综合经营类主要指主营业务涵盖内容创作生产、传播渠道、投资运营中两个及以上类别的文化企业,以及文化科技、文化休闲娱乐、文化装备等领域的文化企业。

(四)申报标准

1.“首都文化企业十强”企业申报标准为:演艺、影视制作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净利润不低于500万元,在京纳税不低于500万元;其余类别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净利润不低于2000万元,在京纳税不低于1000万元(各项财务数据以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享受国家和北京市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京纳税指标可酌情放宽)。

  1. “首都文化企业十佳”企业申报标准为: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主营收入增长率高于30%,或2019年度成功在境内外上市(不含新三板挂牌)(各项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2018、2019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三、评价体系

(一)“首都文化企业十强”评价标准

“首都文化企业十强”的推选主要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进行综合判断:

(1)企业基本经营情况。主要考察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和在京纳税额四项指标。各项财务数据均以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2)企业规模布局情况。主要考察企业在各地设置的分支机构数量。以工商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为准。

(3)企业宣传文化主业业务情况。对于出版企业,以2019年入选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选题和2019年已经出版的入选“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数量为指标;对于影视企业,以2019年作为唯一出品人或第一出品人创作完成并上映的影视剧数量为指标;对于演艺企业,以2019年演出剧目数量为指标;对于广电传输网络企业,以截至2019年底有线网络数字化率为指标;对于出版物印刷发行企业,以2019年印刷发行国家出版基金资助项目、主题出版重点出版物项目和入选“十三五”国家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规划的种数和册数为指标;对于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2019年发行放映国产重点影片数量(限主发行人)为指标;对于文艺演出场所企业,以2019年平均上座率为指标;对于投资运营类企业,以2019年文化类项目投资额占比为指标,即投资、担保、并购重组的文化类项目投资金额占比;对于文化科技类企业,以2019年度获得文化相关的国家专利数量为指标。对于涉及多方面业务的综合经营类企业,可自主选择相关业务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4)企业创新情况。包括企业在内容技术、业态、商业模式等方面的创新情况。

(5)企业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方面的举措成效。包括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弘扬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情况。

(6)企业促进产业协同、拉动文化消费、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扶贫、慈善、环保等社会公益项目、防疫抗疫等方面情况。

(7)企业相关重大改革举措、有益经验做法被编入《文化体制和改革发展简报》及中央、本市有关部门工作简报或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书面批示情况。

(8)企业获奖情况。主要考察企业获得中央级、市级奖项情况。

(9)企业“走出去”情况。包括企业文化产品及服务出口、海外投资并购业务开展等情况。

其中,企业经营数据由组委会办公室根据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项排序加权核定分值;其余指标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业绩自述和相关书面凭证,由专家委员会根据相关指标权重进行综合评定,不进行分项打分;加分项由组委会办公室根据企业申报资料初步计算分值,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核定。

(二)“首都文化企业十佳”评价标准

“首都文化企业十佳”的推选依据企业基本经营情况、成长性、创新性、社会效益四方面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设简报刊载或领导批示、企业获奖情况、文化“走出去”情况三项加分项:

(1)企业基本经营情况。主要考察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和在京纳税额四项指标。各项财务数据均以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为准。

(2)企业成长性。主要参照以下两项指标:主营收入增长率(即2018年-2019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长情况)、净利润增长率(即2018年-2019年净利润增长情况)。各项财务数据以经审计的2018、2019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3)企业创新性。主要考察企业在三方面的表现:

——内容技术创新:包含内容的原创性、自主研发水平(如产品或服务有弥补行业空白作用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

——业态创新:包含促进产业融合发展情况、参与行业标准的制定、新业态的引领和培育等:

——商业模式创新:包含盈利模式创新、市场运营方式创新、管理创新等。

(4)企业社会效益。综合评判企业宣传文化主业业务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方面的举措成效,以及促进产业协同、拉动文化消费、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扶贫、慈善、环保等社会公益项目、防疫抗疫等方面情况。

其中,企业基本经营情况、成长性由组委会办公室根据客观数据进行分项排序加权评定;企业创新性、社会效益根据申报主体提供的业绩自述和相关书面凭证,由专家委员会根据相关指标权重进行综合评定,不进行分项打分;加分项分值由组委会办公室根据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步计算,由专家委员会进行核定。

(三)“首都文化产业十大杰出人物”评价标准

1.标志性。在首都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所在企业或行业领域保持稳定成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产生广泛影响,受到社会关注和认可。

2.引领性。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充分发展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的作用,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推动中华文化的广泛传播。

3.创新性。在推动文化体制改革和文化产业发展方面进行大胆实践与理论探索,推动创意、技术、生产创作机制、商业运营模式革新。拓展文化产业发展空间,搭建服务体系、进行平台建设,推动体制机制创新,整合各类资源推动文化产业做大做强。

4.示范性。积极推动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制造、商业等产业融合,促进文化产业新业态发展,在文化产业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方面发挥良好示范效应,带动引领所在行业快速发展。

鉴于申报主体所涉行业领域、职业类型较为广泛,缺乏统一可考的客观评价标准,“杰出人物”推荐评价原则上依据专家、媒体、行业主管等方面意见综合评定,不设分项评分指标。

四、推选程序

本次推选将设置公开征集、资料初审、合法性审查、专家评审、公众投票等环节,入围企业、人物名单将通过专项发布活动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各级各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

五、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报资料

1. 2020年度“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十佳”申报表;

2.企业业绩及申报理由;

3.申报承诺书;

4.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新版营业执照(如尚未换发,则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5.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强”的企业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佳”的企业需提供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审计的2018年度、2019年度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6.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强”需提供企业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规模布局证明资料;

7.申报“首都文化企业十佳”需提供企业成长潜力、创新能力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8.企业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企业宣传文化主业业务工作情况、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北京市相关政策方面的举措成效,以及促进产业协同、拉动文化消费、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扶贫、慈善、环保等社会公益项目、防疫抗疫等方面情况);

9.其他反映企业全面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二)个人申报资料

1. “首都文化产业十大杰出人物”申报表;

2.申报承诺书;

3.相关业绩证明;

4.获奖证书;

5.其他反映个人全面情况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

(三)申报资料制作要求

1.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申报类别、行业属性、申报主体等关键信息。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并制作目录,统一采用A4纸印制,使用胶订方式装订;相关文字材料格式、字体要求请参照范本。

3.纸质材料须提交一份正本、一份副本。企业申报材料正本每项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报表、承诺书、业绩说明、执照复印件、相关凭证等)均需单独加盖公章,正、副本封面页均需压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

4.申报材料需提供电子版(原始文档及加盖公章后的扫描件)。

六、其他事项

(一)申报受理工作自通知下达之日起正式启动,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0日(星期三)18时,逾期不再受理。

(二)纸质申报资料及电子版材料刻录光盘提交至推选发布单位光明网传媒有限公司(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5号)十强十佳项目办公室;电子版材料亦可发送至推选活动邮箱sdwh@gmw.cn。联系人:彭  博  电话:58926283;电子邮箱:pb@gmw.cn

 

        光明日报社

   北京日报社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2020年度“首都文化企业十强、十佳”申报表

2.首都文化产业十大杰出人物申报表

3. 2020年度“首都文化企业十强”报送范本

4.2020年度“首都文化企业十佳”报送范本

5.首都文化企业十大杰出人物报送范本

6.参考奖项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