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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0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7 来源: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浏览次数:

京科高发〔2020〕1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向专业化、市场化、国际化方向发展,持续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启动2020年度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孵化服务领域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节能环保、新能源智能汽车、新材料、人工智能、软件和信息服务以及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专业服务。

1.专业平台服务。通过自建、共建、合作等方式,建设专业技术领域内开放式的公共服务平台,为在孵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测试等服务;

2.供应链服务。发挥供应链整合优势,为在孵企业提供原料采购、原型打样、批量试制、集成开发、仓储物流等服务;

3.资源对接服务。广泛链接创新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产品设计、品牌策划、市场营销以及创业培训、融资对接、知识产权、技术转移、财务、法律、商务等服务。

(三)上年度取得的专业服务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应不低于30%,或近两年专业服务收入平均增速不低于5%。

(四)建有创业导师营,为在孵企业提供技术、财务、市场、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商务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每年组织导师服务应不少于50人次。

(五)设立天使或创业投资基金,或利用自有资金开展早期项目投资。上一年度在孵企业中获得投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30%,且获得投资企业中孵化器投资的企业占比应不低于10%。

(六)拥有专业化、职业化的运营团队,且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领域的从业背景以及投融资、生产、销售、供应链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验。

(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在孵企业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速应不低于10%。已申请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应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30%。

二、申请程序

申请机构登录网址:https://jinshuju.net/f/lfz39M填写《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系统将于8月17日(星期一)上午9:00开通,请按要求上传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扫描件);

2.开展专业平台、供应链、资源对接以及创业导师、早期项目投资等服务的说明材料,在孵企业发展情况的说明材料;

3.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申请机构近两个会计年度的专业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以及财务会计报告(扫描件)。

三、申请受理

1.受理时间

自2020年8月17日(星期一)11:00至9月10日(星期四)24:00,逾期不予受理。

2.咨询电话

64840867、64853165转503或505。

四、其他事项

市科委未指定、授权或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该专项代理申请活动,代理机构或个人的行为与市科委无关。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docx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