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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10 来源: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各镇政府、街道(地区)办事处,各委、办、局,区属各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旅游业为中关科学城建设服务的功能作用,促进海淀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实施旅游服务质量提升计划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19〕12号)、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北京市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的意见》(京文领办发〔2019〕4号)、《海淀区加快核心区自主创新和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见海行规发〔2012〕11号)、《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见京财科文〔2019〕2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设立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产业资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资金使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由区级财政和市级旅游发展补助资金(北京市市对区旅游发展补助资金一般转移支付至海淀区的资金)统筹安排。

第三条  在海淀区注册且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企业,以及与旅游相关的街镇、旅游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所实施的旅游产业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产业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项目管理原则。通过项目申报、评审、决策、拨付资金、后期监管等程序,对产业资金使用实施有效管理。

(二)引导激励原则。发挥政府资金对旅游产业投入的引导作用,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为辅,对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三)突出重点原则。重点支持对区域旅游发展具有示范性和带动性的项目,坚持扶大扶优、专款专用,避免产业资金分散和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产业资金使用效益。

(四)跟踪问效原则。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分配方法、支持方向及支持方式

第五条  分配方法。产业资金采取项目法和竞争性分配等方式进行分配。其中,项目法用于区委区政府安排的旅游产业项目;竞争性分配法用于通过平台申报的旅游产业项目。

第六条  支持方向。产业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示范性、带动性以及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在服务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中作用显著的旅游产业项目,包括旅游服务基础设施提升,旅游与文化、科技、教育、商业、体育、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旅游规划编制与宣传、旅游服务水平提质升级、旅游消费促进以及其他需要支持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主要包括项目补助、项目奖励、贷款贴息等方式。其中,项目补助采取事前补助的方式进行支持;项目奖励采取事后奖励的方式进行支持;贷款贴息采取利息先付后贴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三章  支持范围及重点

第八条  重点支持提升旅游服务基础设施、提高区域旅游品质等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项目。

(一)旅游服务设施提升项目。对符合区域旅游规划的旅游区、景区(点)及旅游村镇范围内的公益性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给予审定后总投资的全额补助;非公益性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旅游住宿环境提升项目。对符合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住宿业改造提升项目,给予不超过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重点支持旅游规划和宣传项目。对符合海淀区旅游总体规划的公益性旅游发展规划、研究课题等编制项目,给予审定后总投资的全额补助;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经营性旅游规划策划编制项目,给予不超过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旅游企业申报的经区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在区内举办的旅游宣传、展示、推介等活动,以及在全国或全市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活动项目,给予不超过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条  重点支持旅游与文化、科技、教育、商业、体育、康养等融合发展项目,对在旅游产业中带动性强、有前瞻性和发展潜力、有突出贡献的融合发展项目,给予不超过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重点支持区域旅游企事业单位提高服务水平项目。对宾馆饭店初评或提高星级标准、景区初评或提高A级标准、旅行社初评3A或提高A级标准、星级民俗村(户)、特色业态和民宿评定或等级提升类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一)对新评定为国家5星级标准的宾馆饭店、5A级标准的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100万元。

(二)对新评定为国家4星级标准的宾馆饭店、4A级标准的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60万元。

(三)对新评定为国家3星级标准的宾馆饭店、3A级标准的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30万元。

(四)对新评定的2星级及以下饭店或2A级及以下景区、星级民俗村(户)、特色业态、民宿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为20万元。

(五)鼓励旅行社落户海淀。对新落户海淀区的全国百强旅行社,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海淀区的列入北京市前30名的旅行社,给予最高不超过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落户海淀区的境外品牌旅行社,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重点支持促进区域旅游消费项目,对促进旅游消费效果显著、推动旅游经济创新发展的项目,给予资金奖励。

(一)扶持旅游演艺项目。对深入挖掘海淀区文化内涵,打造优秀旅游驻场演出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开发休闲娱乐产品项目。对创新休闲娱乐模式、丰富旅游产品供给、带动旅游消费增长的休闲娱乐产品开发项目,给予不超过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会奖旅游发展。对在海淀区举办的国际和国内会奖旅游项目主办方,予以会议会展住宿费及场地租赁费方面的资金奖励。在我区举办的规模300人以上或境外参会人员占比50%以上,且参会人员入住我区酒店的会议会展,对境外人员、境内人员住宿费分别按实际发票金额的50%、4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场地租赁费按实际发票金额的40%给予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

(四)支持入境来京旅游团项目。对积极组织规模在50人以上、在区内三星级标准(含)以上酒店入住2天以上的入境来京旅游团的旅行社,予以资金奖励。其中,对入境客人总间夜数100—200(不含)的,奖励5万元;200—400(不含)间夜的,奖励15万元;400间夜以上的,奖励30万元。

(五)支持特色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对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主研发具有突出海淀特色的旅游商品项目或市场反馈较好的产品,给予不超过研发审定投资额30%或销售额度(应不低于50万元)3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研学旅游发展。充分发挥海淀区教育资源优势,对研学教育基地建设、打造示范性研学旅行精品线路、研学课程开发等有效推动海淀区研学旅游发展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红色旅游发展。对深度挖掘红色旅游资源,重点打造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精品线路,着力开发红色旅游产品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审定投资额30%的资金奖励,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区域内从事旅游产业建设及相关活动且具有明显示范性和带动性、从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的项目单位,依据银行出具的还款付息凭证和信用证明等材料进行评估,给予已支付的不超过2年贷款利息总额30%的贷款贴息支持,单个项目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六条  对市、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年度旅游重点工作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产业资金支持。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七条  产业资金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共同实施监管,产业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十八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职责:

(一)根据区委、区政府战略部署及区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执行产业资金预算。

(二)负责组织、指导、监督产业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等工作,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

(三)负责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产业资金的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四)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对项目进行后评价。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产业资金拨付,对产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使用产业资金的行为进行处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条  对项目单位申请产业资金的工作要求:

(一)根据征集公告要求申报项目,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项目申报文本,附相关申报材料依据,并对报送资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严格按照产业资金批复的内容及要求组织项目实施。

(三)对产业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独立核算。

(四)积极配合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进行项目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五章  产业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业资金管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区文化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公告,公开征集项目。项目单位根据公告要求提交申报资料,区文化和旅游局受理申报项目。

(二)项目评审。区文化和旅游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包括项目初审、项目立项评审、项目现场踏勘、项目投资审核等,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投资合理性、绩效性等进行评估论证,形成项目评估报告。

(三)项目决策。区文化和旅游局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项目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编制产业资金支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四)项目公示并拨付产业资金。经区政府批准后,区文化和旅游局将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名单向社会进行公示,待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批复并拨付产业资金,明确产业资金使用要求。

第二十二条  产业资金执行。产业资金拨付后,项目单位严格按照批复要求组织实施。区文化旅游局对获得全额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照项目内容和时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项目单位应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变更。获得全额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必须按照批复的实施建设方案及要求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变更的,项目执行单位需经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同意后,向区政府上报变更请示,区政府审议同意后下达项目变更批复。

第二十五条  结余产业资金。获得全额补助资金支持的项目,结余产业资金按照区财政局关于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旅游发展补助资金如有特殊规定,按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弄虚作假套取产业资金的单位,除收回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外,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政府资金支持。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安排产业资金支持。

(一)有知识产权争议的;

(二)同一单位的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

(三)逾期未提交产业资金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单位涉嫌违法,正在接受相关部门调查的;

(五)申请单位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六)申报单位在年度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

(七)项目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项目贷款延长期间发生贷款利息的;

(八)已办理竣工决算或已交付使用但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发生借款利息的;

(九)在贴息范围内,未按合同规定归还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的;

(十)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经银行确认项目有严重还款风险的;

(十一)贷款资金改变申报用途的;

(十二)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加强对产业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产业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绩效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管理体系和制度,由项目单位进行自评、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后评价、区财政局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产业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

第三十条  对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由区文化和旅游局会同区财政局分别作出给予通报批评、暂停拨款、收回已拨付产业资金处理。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产业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海淀区促进旅游产业发展支持办法》(见海行规发〔2012〕1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财政局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淀区旅游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