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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3-16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海淀区创业环境,降低初创中小微企业创业成本,支持创业孵化机构为重点群体创新创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8〕30号)、《北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行动计划(2021-2023)》(京就办发〔2020〕14号)、《北京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服务管理办法》(京人社服发〔2021〕3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初创中小微企业是指:在本区注册且主管税务机关为海淀区税务局,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注册日期不超过36个月的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创业实体。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孵化机构是指: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及其他为本区重点群体创新创业提供服务的创业孵化载体。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群体是指具有本区户籍的下列人员:

1、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

2、退役军人,依法退出现役一年内创业的军(警)官、军(警)士、义务兵等人员;

3、登记失业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办理了失业登记的人员;

4、其他需要扶持的重点群体。

第三条

对首次登记注册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合伙制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为重点群体的初创中小微企业,经核定后给予3万元一次性开办费补助,补助资金用于场地租金、设备采购等基础性支出。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创办多个或在多地创办企业的,同一申请人、同一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重点群体初创中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时,首次登记与申请补助时均为同一人。

第四条

对接纳重点群体创业项目的创业孵化机构,入驻重点群体创业项目正常经营一年以上且信用状况良好的,其承担的房租(工位)单位费用不高于其余入孵项目房租(工位)单位费用的70%的,按每个项目3万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机构一次性房租(工位)补贴。

第五条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合伙制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等)为本区户籍,在海淀区注册经营的创业实体,成功获取北京市创业担保贷款的,按期还清贷款后,按照企业实际负担利息部分给予补贴。贷款出现展期和逾期的不予补贴。

第六条

对于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初创中小微企业,给予1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纳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导师库的各类创业指导专家(公职人员除外),其参加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咨询、培训、评审等活动和通过备案开展一对一创业帮扶活动的,按照每次活动1000元标准给予工作补贴,每名创业指导专家年度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八条

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对本区评选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北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重点群体创新创业项目的相关研发、市场拓展、人员培训等。获得一次性奖励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仍可申报其他专项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从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或区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拨付奖励、补贴资金。

第十一条

申领补贴对象在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创业带动就业政策补贴期间,不再享受除企业担保贷款外的其他同一类型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冒领相关补贴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按资金申请渠道追回违规所得资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海淀区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海淀区鼓励创业带动就业暂行办法》(海人社发〔2018〕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