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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资金简介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起设立,旨在推动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向纵深发展,打造北京市具有强大影响力和竞争力的新型主流视听平台,构建以内容建设为根本、先进技术为支撑、创新管理为保障的全媒体传播体系,全面提升首都媒体传播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首都广电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
北京市广播电视媒体融合发展扶持资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媒体融合的重要论述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关于“构建适应全媒体生产传播工作机制和评价体系,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战略部署,按照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媒体融合的有关要求,为媒体融合优秀项目给予切实有力的支持。
二、资助类别及申报条件
(一)媒体融合创新技术与服务应用
1.征集范围
主要面向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元宇宙等技术领域,征集在媒体融合内容策划、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监管等全生命链条中,以及在媒体与政务、商务、服务融合中具备可广泛推广价值的创新应用。包括但不限于创新技术、应用工具、系统解决方案、集成平台、服务模式等,鼓励首发与创新升级技术。
2.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应为在京注册并实际运营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需成立1年以上、依法纳税(适用纳税主体)、信用状况良好。申报主体须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2)申报机构对所报项目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授权。
(3)申报项目应适应本年度的遴选方向,适应媒体融合发展、视听产业发展需要,导向正确、创新性强。
(4)具备媒体行业、视听产业应用推广价值。
(二)视听融合典型案例
1.征集范围
申报的视听融合典型案例,是指能够全面推进媒体深度融合实践,在做大做强主流舆论、推动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推进主流媒体系统性变革、积极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突出视听产业特色、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引领新型视听消费与数字文化消费、探索营收结构优化与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形成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借鉴推广价值的成功做法,或具有较强创新性和拓展性的实践探索,同时具备实效性和引领性。本次征集共分为四个类别:
1.新媒体平台建设类:是指着力打造自主可控的新媒体客户端,或建设新媒体账号矩阵等,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项目应具有较强影响力、传播力,有利于广电机构进一步壮大主流宣传、强化特色定位、整合聚合资源、深化技术应用,巩固拓展互联网主阵地。
2.融合生产传播类:是指全媒体生产传播的创新做法、协同模式、运营策略、与其他主流媒体及商业平台合作方式等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项目应能够主动探索全媒体传播的新路径、新方法,有利于品牌塑造运营、产业链拓展延伸,打造平台账号协同、大小屏联动的融合传播新模式,构建广电机构内外互联互通、协同高效的融媒体生态圈。
3.综合信息服务类:是指积极拓展“媒体+”,在政务服务、民生服务、社会治理和数据技术服务等一方面或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项目应能够主动融入和服务国家战略,立足本地实际开展特色化运营,在单一领域或综合性服务方面推动打造现代化服务新场景、新模式、新应用,有利于推进广电主流媒体智能化转型发展。
4.创新发展机制类:是指在优化组织架构、创新管理机制、构建高效运营体系、拓展经营模式、建立健全评价体系等体制机制改革的一方面或多方面中持续发力,并取得显著成效的项目。项目应能够建立适应创新发展的工作体制机制、评价激励方式和人才队伍体系等,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深层次系统性变革、构建一体化发展合力。
2.申报条件
(1)政治性。符合中央关于推进媒体深度融合的原则要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充分体现广播电视相关机构的主动作为和进取精神。
(2)创新性。顺应融合发展大势,在理念思路、内容形式、手段方法、路径模式上有突出创新,特别是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实质进展和务实举措。
(3)实效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够有效推进全媒体传播体系建设,加快建设新型主流媒体,推进高质量发展。
(4)典型性。其模式和经验或可复制、可推广,或具有可预期的良好发展前景和广阔的发展空间,对各地各级媒体深度融合工作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三、申报方式
(一)申报时间
申报指南发布之日至2025年9月26日止。申报机构须在规定期限内登陆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https://zhengce.beijing.gov.cn)选择本资金申报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
(二)咨询联系方式
申报机构如有问题,可通过电话咨询。
1. 媒体融合创新技术与服务应用,咨询联系人:王老师;联系电话:010-55565388。
2. 视听融合典型案例,咨询联系人:鲁老师;联系电话:010-55565390。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本指南拥有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