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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发布两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专项政策 启动首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

发布时间:2018-06-20 来源:北京微博微信发布厅 浏览次数:

  6月20日,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及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快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政策原文附后),并启动首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工作。

  新闻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主办。会上,市委副秘书长、市委宣传部副部长余俊生介绍了两个政策文件出台的相关背景、主要内容和突出特点,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市文促中心主任梅松介绍了首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工作安排,并就社会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了解答。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市政府新闻办负责人徐和建主持。

 

  近年来,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速增长,北京市涌现出一批文创园区,成为文创产业发展的重要空间载体,有力推动了文创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发展。2017年,北京文创产业实现增加值3908.8亿元,占GDP比重达14%,文化企业超过25.4万家,规上法人单位实现收入1.6万亿元。今年一季度,文创产业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增加值同比增长15.4%,规上法人单位收入同比增长17.1%,增速同比提高8.7个百分点,文创产业成为首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进入新时代,减量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成为首都经济追求高质量发展的鲜明特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也加快向质量效益型集约增长转变,亟需推动文创园区优化发展、转型升级。在此背景下,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及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加快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通过面上抓规范、开展文创园区认定管理,点上抓高端、打造一批示范园区,以点带面,有效提升全市文创园区发展水平,为全国文化中心文化创意产业引领区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其中,《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及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共包括六个章节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和考核机制、支持服务体系等内容。《关于加快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主要包括总体定位和建设目标、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健全园区管理机制四个部分。重点在支持政策方面,专门针对示范园区提出了七个方面19条政策,即“示范园区政策十九条”,将对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建设硬件设施、开展公共服务、文化金融服务、保护利用老旧厂房建设分园等给予资金支持,并在园区文化企业培育、文化人才服务、品牌建设推广、政策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此外,还在实现社会效益、建立联络机制、建立统计机制、发挥党组织作用等方面对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两个政策文件体现了“三个新”的突出特点:

  创建北京文创产业园区建设新规范
  这两个文件立足新时代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新要求,明确了文创园区定义、认定标准等规范性问题。特别是强调园区的文化创意产业属性,并提出了7条文创园区认定标准及双70%的量化指标,是新时代指导文创园区建设的指南,是优化文创产业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为全市文创园区规范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指引。

  构建北京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新机制
  两个政策文件在总结北京文创产业十余年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较为完善的文创园区支持政策和管理制度,打造了促进文创空间载体建设的新机制。明确对两类园区进行动态管理和定期考核,为北京文创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长效的制度保障。

  打造北京高精尖经济结构新动能
  通过这两个政策文件,在市级层面打造两个层级的文创园区认定和管理体系。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认定过程中,突出“优中选优”和“典型引路”的目标导向,推动全市文创园区优质发展,为北京建设高精尖经济结构带来新动能、注入新活力奠定扎实的基础。

  会上正式启动首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工作。认定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包括组织申报、资格初审、专家评审、现场踏勘和结果报审五大环节。文创园区以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主体,向各区委宣传部或文促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由各区委宣传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及规范管理办法(试行)》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按既定名额向市文促中心推荐进入评审的园区。经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对各区推荐园区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踏勘,形成首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议名单并按程序报审。审定后的名单将进行公示,公示通过后将于今年10月进行授牌。本次认定工作结束后,将启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评审认定工作,届时参评的园区将从本次认定的文创园区中产生。

首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报受理联系方式:

东城区:   64457262
西城区:   83140472
朝阳区:   65099846
海淀区:   82468035
丰台区:   83656717
石景山区:  88699835
门头沟区:  69832899
房山区:   89350341
通州区:   69542841
顺义区:   69420441
昌平区:   89710175
大兴区:   60214051
平谷区:   69962511
怀柔区:   69680026
密云区:   69046081
延庆区:   69100068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67881985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及规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为规范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运营管理,促进全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布局优化,提升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引领区,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和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供有力支撑,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由统一的机构进行建设运营管理,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集聚多家文化创意产业法人单位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产业公共服务,并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的特定空间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文创法人单位”),是指纳入北京市文化创意及相关产业分类统计范围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及规范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不得自行就市级文化类园区进行认定。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认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园区有较完整的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京政发〔201620号)《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京宣发〔201629号)等相关规划要求;

(二)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的建设运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是在北京市域范围内注册的法人单位,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制,配备专业的管理团队,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建设、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

(四)园区建设或改造已完成,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要求的物理空间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且截至申报时园区入驻率达70%以上;

(五)园区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体系,能够为入驻文创法人单位提供发展所需的各类公共服务;

(六)园区有相对明确的产业定位和行业特色,以文化创意产业为主导产业门类,且主要业态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确定的鼓励类领域,符合“高精尖”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方向,截至申报时,园区集聚的文创法人单位数占已入驻法人单位总数的比例应达70%以上;

(七)园区所生产和提供的文化产品及服务内容健康,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已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第六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国家和本市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要求,对园区的认定条件进行相应调整,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和认定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工作安排,面向各区择时发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申报通知;

(二)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组织本区内符合条件的园区,以其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申报主体提出申请,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三)对初审合格的园区,由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按当年园区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统一反馈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对申报园区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专家开展园区评审,拟定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单;

(五)拟定的园区名单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通过公示的园区在北京日报、首都之窗等媒体正式向社会发布。

第八条  申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申请表;

(二)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若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是企业法人,还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截至申报时在园的园区入驻法人单位名单,包括文创法人单位名单、非文创法人单位名单;

(五)若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负责园区入驻法人单位场地租赁,且为园区业主,应提供园区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若非园区业主,应提供与园区业主签订的经营合同(复印件,如租赁合同等)和园区业主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同时,应提供截至申报时在园的园区入驻文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与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  管理和考核

第九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负责开展本区范围内已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相关工作,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园区考核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应组织本区范围内已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立园区发展情况统计体系,完善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机制。

第十一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每年定期对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进行考核评估。

(一)每年1月底前,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将上一年度的园区发展情况报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有关单位按照考核相关要求进行初审考核,签署初审考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初审考核意见进行实地抽查。

第十二条  园区发展情况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园区发展和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办法要求;

(二)园区中长期建设发展目标和规划实施情况;

(三)园区整体运营、管理情况;

(四)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的情况;

(五)园区社会效益情况,包括适当开放园区公共服务资源,面向公众组织开展公益文化讲座、文化展览、文化活动等公益文化服务的情况;

(六)园区经济效益情况,包括文创法人单位数量、规模以上文创法人单位数量、文创法人单位占园区入驻法人单位比重、规模以上文创法人单位收入、园区地均产值、文化产品生产情况等;

(七)园区统计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一)因管理不善,未达到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的;

(二)未按照要求完成园区统计、信息报送等相关工作的;

(三)不配合进行考核评估工作的。

对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园区,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其在三个月内作出整改,其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应会同区有关单位对整改工作加强指导。

第十四条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取消其园区称号并予以公告,两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认定的申请:

(一)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的;

(二)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三)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四)园区企业所产生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及其他行为,不符合主流价值导向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园区考核结果为不合格,且规定时间内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五条  各区委宣传部应遵照本办法要求,会同区有关单位与园区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开展动态监测,指导园区建设发展。如发现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况及其他影响园区正常运营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上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公开发布新认定的和被取消称号的园区名单。

第十七条  原认定的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纳入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工作范畴,符合认定标准的可认定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并接受规范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域范围内未经本办法认定的园区,不得以“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名义开展招商、宣传等工作。

第五章  支持和服务

第十九条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和实施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相关政策。园区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应会同区有关单位制定本区域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管理配套政策,引导产业要素向园区内集聚,并提供相应服务,形成市区两级共同支持园区发展的良好机制。

第二十条  鼓励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积极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信息咨询平台、文献资料平台、人才培养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更好地服务园区企业发展。

其中,重点支持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与专业金融机构合作,共同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开展项目路演、投融资沙龙等活动,为文创法人单位提供银行贷款、融资租赁、发行债券、股权投资等多样化一站式的融资服务。对服务门类多、服务量大、运营效果好的投融资服务平台,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可享受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政策支持。对通过园区投融资服务平台获得融资的文创法人单位,按照贴息、贴租、股权融资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与园区投融资服务平台合作的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按其通过平台为文创法人单位提供新增融资业务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对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文创法人单位提供融资服务贡献进行奖励,具体参照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园区,在老旧厂房保护利用、资金申报等市级文化创意产业政策中给予倾斜。未来市级出台的文化创意产业政策,原则上优先支持园区和园区内文创法人单位。

二十二条  对考核评估为优秀的园区,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评定、资金支持、宣传推广、人才培养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处于整改期间及被撤销命名的园区不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及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加快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的意见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2035年)》,按照《北京市“十三五”时期加强全国文化中心建设规划》(京政发〔201620号)、《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京宣发〔201629号)关于加快建设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的工作部署,为扩大示范园区辐射力影响力,进一步优化完善全市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布局,加快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引领区建设,有力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和全国文化中心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定位和建设目标

(一)总体定位

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作为“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重要组成与高端品牌,是经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产业集聚度高、产业特色鲜明、产业环节高端、产业链协作良好、服务体系完善、管理运营规范、运营效益明显、生态环境优美、示范带动作用较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是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的高地、政策的试验田和园区建设的标杆。通过建设示范园区,将树立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典范,进而带动提高全市园区整体发展水平,构建“高精尖”产业体系,打造文化创意产业引领区。

(二)建设目标

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少而精的原则,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推动形成一批企业发展良好、产业特色鲜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示范园区,对全市园区发展起到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重点在健全管理服务体系、提升园区核心竞争力上做好示范,在构建完善产业链条、促进上下游企业合作上做好示范,在提升融合发展水平、多出原创文化精品上做好示范,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园区转型升级上做好示范,在促进非首都功能疏解、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做好示范。通过示范园区建设,带动提升全市园区整体发展质量和内涵,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空间布局优化,辐射带动京津冀产业一体化发展,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大幅提高,为文化创意产业引领区建设提供强大支撑。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支持示范园区优化提升园区硬件设施

1. 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改造提升园区硬件基础设施,开展园区环境整治。对符合支持条件的水、电、气、热、通讯、非主干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现行政策给予支持。

2. 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在园区内新(配)建文化设施。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2号),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新(配)建设文化设施项目,按照新(配)建的规模和功能,从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中安排资金补贴。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补贴金额在项目总投资30%的基础上再上浮1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 示范园区可根据自身条件建设或引进实体书店,优化生态环境,建设文明园区,营造有利于创意迸发的园区环境,所建实体书店享受我市实体书店支持政策。

(二)支持示范园区为文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4. 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采取自行组织或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政策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人才引进、知识产权、政策宣讲、模拟路演、交流推介、市场营销、产权交易、财务指导、法律咨询、技术支持等服务活动。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面向园区以外的文化企业提供上述专业化服务。

5. 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投资建设、升级改造和运营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投融资服务平台、信息咨询平台、文献资料平台、人才培养平台、成果转化平台、知识产权服务平台等文化创意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6. 支持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通过与文化产权、版权服务机构合作等方式,按优惠价格为文化企业提供版权登记、评估、交易、维权等版权服务,提升文化企业版权运营能力。

上述3条资金支持政策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支持额度根据示范园区上一年度开展产业公共服务、提供公益文化服务情况,以及示范园区内文化企业总收入、原创文化精品创作、在京税收贡献等因素综合评估后确定。涉及资金支持的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当年申报项目须未获得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

(三)支持示范园区培育和引进骨干文化企业

7. 鼓励示范园区培育和引进骨干文化企业,加快文化核心要素和高端产业要素聚集,完善产业链条,提高园区创新发展水平。鼓励示范园区内骨干文化企业发挥龙头带动作用,以专业化分工为纽带,发起成立产业联盟、行业协会、产业中介等行业组织,推动制定共性标准、整合行业资源、协调行业利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对带动作用突出的骨干文化企业,在人才引进、品牌推广等方面予以支持。

8. 优先推荐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申报国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文化企业30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以及我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宣传文化引导基金、文化艺术基金、影视出版创作基金、提升出版业传播奖励扶持专项资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

(四)支持示范园区开展文化金融服务

9. 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与金融机构合作,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为园区内外文化企业提供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对通过园区投融资服务平台获得融资的文化企业,按照贴息、贴租、股权融资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对与园区投融资服务平台合作的银行、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天使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等金融机构,按其通过平台为文化企业提供新增融资业务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鼓励有条件的示范园区与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园区股权投资基金,对园区内优秀文化企业进行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壮大,对于成功投资文化企业的给予资金支持;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与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建立文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为园区文化企业提供信用评价服务,引导文化企业增强信用意识,构建园区企业信用体系;对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贡献进行奖励。上述支持方式具体参照我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贷奖”政策执行。

10. 鼓励符合条件的示范园区入驻文化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具体按照我市支持企业上市相关政策执行;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资金支持;为文化企业在境外上市提供相关服务。

(五)做好示范园区文创人才服务

11. 加强示范园区内文创人才队伍建设,在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的基础上,对示范园区及园区内重点文化企业紧缺急需的人才,可按程序办理人才引进。

12. 优先支持示范园区内符合条件的优秀文化创意产业人才按照有关规定申报“四个一批”“百人工程”“高创计划”等国家和市级人才工程、计划。

13. 定期组织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管理人员、重点文化企业负责人参加市级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培训活动。

(六)支持示范园区开展品牌建设及推广活动

14. 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在我市城市发展新区、生态涵养区通过合作共建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合作办园、建设分园等方式,输出园区品牌,扩大园区影响力。所设分园经认定,可享受与示范园区同等待遇的政策支持。

15. 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参与老旧厂房保护利用,将现有老旧厂房、特色工业遗址等存量设施资源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分园。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若干政策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52号),对于符合支持条件的老旧厂房保护利用项目,按照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现行政策给予支持。对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较好的项目,按照一般支持标准再上浮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6. 鼓励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组织入驻文化企业参加全国“双创周”“一带一路”国家节展活动、深圳文博会、北京文博会、北京国际设计周、北京国际电影节、北京国际图书节、北京科博会、京交会、北京市文化创意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和市级重大文化产业活动,并为文化企业参展参会创造各项便利条件。

17. 利用市属媒体资源,深度挖掘示范园区服务文化企业、带动产业发展的故事及线索,为示范园区量身打造宣传栏目,提升示范园区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彰显其对服务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

(七)支持国家和市级文化经济政策在示范园区先行先试

18. 鼓励示范园区用好用足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文化创意产业政策,为国家文化产业创新实验区、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促进文化科技融合发展等相关政策在示范园区落地实施提供便利条件。推动北京市文化经济政策平台与示范园区对接,为文化企业提供便捷的文化经济政策咨询服务。

19. 利用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题会议机制,帮助示范园区统筹协调解决建设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瓶颈和重大问题。定期组织专家学者、咨询机构、相关部门等到示范园区进行实地问诊,并通过组织文化产业沙龙、现场推进会等方式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出谋划策。

三、提升运营管理水平

(一)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把握好园区文化生产的导向,为园区文化企业创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提供有利条件,引导园区文化企业生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出一批讴歌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精品力作。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树立服务区域文化发展的意识,结合园区实际,搭建公共文化空间,适当开放园区公共服务资源,为区域公众提供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文化讲座、文化沙龙、公益文化展览等公益文化服务,把示范园区打造成为公共文化新地标和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文化科普的重要载体。

(二)建立常态化联络机制

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指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主动贯彻落实我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部署,积极参与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相关座谈、研讨、培训等活动。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于每年初将上一年度建设发展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示范园区若发生园区性质或功能变更、产业方向调整、管理运营机制变更、公共服务平台或基础设施变更等影响园区运营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建立园区统计机制

示范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注重园区统计工作,不断健全完善园区发展统计体系,完善数据采集、分析和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入驻文化企业发展情况,每季度向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在园文化企业数量、占比、收入等有关数据,为发现问题、优化服务、考核绩效、总结模式、推广经验提供支撑。

(四)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

示范园区应不断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加强管理团队建设,优化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园区服务和管理水平。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应联合园区内文化企业建立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群众共同推动园区建设,不断提高园区党支部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四、健全园区管理机制

(一)构建考核评价体系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示范园区的认定和管理,秉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示范园区认定,每两年认定一次。对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已认定的示范园区进行考核,每两年考核一次。对示范园区的考核包括园区运营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政策法规及本意见要求、园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情况、统计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开展公益文化服务情况、所获支持资金使用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整改、撤销命名三个等级。

(二)建立园区退出机制

对于考核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园区,作出限期整改处理,整改期不超过六个月。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整改不达标、以虚假材料骗取示范园区资格、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园内文化企业生产的文化产品或提供的文化服务以及其他行为不符合主流价值导向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不按规定使用和管理支持资金、不按规定接受示范园区管理和考核、不配合开展统计监测和公益文化服务等的园区,作撤销命名处理。处于整改期间及被撤销命名的园区建设运营管理机构不享受本意见支持政策及服务。

(三)形成市区两级建设合力

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实施和完善示范园区支持政策。市文化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结合自身职能,推动示范园区建设发展。示范园区所在区的区委宣传部协助指导示范园区建设和发展,并为示范园区提供相应服务,形成市区两级共同支持示范园区发展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