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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海淀区金融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指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海淀区科技金融创新发展,充分发挥金融在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和中关村科学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关于促进国家科技金融创新中心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海行规发〔2018〕11号)、《关于促进海淀区金融科技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海行规发〔2018〕12号)、《海淀区关于支持企业上市发展的若干措施》(海行规发〔2018〕13号)制定本申报指南。
第二条 本申报指南所指金融机构具体包括: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金融资产、金融控股、银行直投、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等。本申报指南所指类金融机构具体包括:股权投资机构(含天使投资、并购基金、产业基金)、资本控股、券商私募基金、第三方支付机构、金融要素市场机构以及金融科技机构等。原则上享受本申报指南政策支持的企业的注册、纳税、开户、统计地均在海淀区。
第二章 支持措施
第三条 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符合区域发展定位的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租用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结合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经济指标的支撑作用,对入驻特色金融楼宇的科技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补贴面积等标准在楼宇招商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结合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经济指标的支撑作用,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总部型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市级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在海淀区注册设立且已获得一次性资金补助的总部型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增资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增资奖励(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市级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总部型金融机构购买办公用房从事金融业务的,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租用办公用房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
第五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银行、保险、证券、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个人征信、第三方支付、银行理财子公司、公募基金等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相关业务资质(或金融牌照)。单家企业获得(含新迁入海淀区)单个资质(或牌照)一次性补贴50万元(或100万元)。
第六条 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外资金融机构,参照内资金融机构给予其相关政策支持;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的外资金融机构中国总部、外资控股金融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落户奖励。对引进重点外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做出突出贡献的非政府组织和单位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引进奖励。
第七条 支持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金融科技底层关键技术创新,支持拓展金融科技应用场景,对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按照不超过平台建设费用5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个平台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入驻金融科技主题楼宇且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依法合规经营的金融科技机构可享受房租补贴,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企业可同时享受科技企业相关政策支持。
第八条 对在海淀区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经国家、北京市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或会商的公司制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其发起设立的基金在海淀区注册并纳税,在海淀管理的基金规模1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于海淀区的创业企业后,结合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经济指标的支撑作用,按照本指南第三条给予房租补贴。对在海淀区成功实现退出的基金管理人,结合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经济指标的支撑作用,根据其在京实际投资规模给予激励(具体执行标准参照市级政策,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
第九条 按照《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后,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条 对高新技术企业发行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国家重点战略方向的债券等直接融资产品,给予50%的中介费用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拟上市企业参照该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中小微企业开展首笔信贷业务的银行给予首笔贷款金额2%的补贴,单家银行或分支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100万元。
第十二条 为中型企业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的银行等机构承担的信贷损失,按照损失本金部分的20%给予信贷风险补偿;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的信贷损失,按照损失本金部分的50%给予补偿。高新技术企业类中型和小微企业的补偿标准为50%、70%,单家银行或分支机构每年补贴上限为500万元。若北京市或海淀区出台相关新政策,则按照新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对战略新兴产业初创企业在区域内保险机构为本企业员工投保的、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产品按不超过保费的50%予以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补贴上限为20万元。
第十四条 对拟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海淀区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按照企业启动上市、辅导备案、证监会已受理等分阶段进行补贴,每阶段补贴100万元。
第十五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的海淀区企业,结合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经济指标的支撑作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支持新三板创新层企业规范运营,按照每家企业每年10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对在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四板)挂牌(孵化板除外)的海淀区企业,结合对海淀区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经济指标的支撑作用,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中介费用补贴。
第十七条 对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培训的海淀区上市公司以及在北京证监局已辅导备案、中国证监会首发申请已受理的海淀区拟上市企业,按每家企业每年一人次的标准,给予培训费100%补贴。
第十八条 对上市企业实施海外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金额200万元;对上市企业实施境内并购过程中所发生的中介费用,按照并购交易额的2%给予资金支持,单家企业补贴上限为50万元,如并购项目实现并表到海淀区的,补贴上限为200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受理
第十九条 本申报指南涉及资金的申请、审批和拨付程序,按照《海淀区支持核心区自主创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符合本申报指南规定的单位,按照要求在统一申报平台上进行申报。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享受财政资金补贴的企业自收到补贴资金之日起十年内如迁出海淀区,应于迁出前30个工作日将补贴资金退还至海淀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单位应配合海淀区财政部门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或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价的,海淀区财政部门可收回已拨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申报指南由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依原有政策文件尚在实施中的项目,按照原有办法执行(实施期结束后原有办法相关条款同时废止)。本申报指南条款中涉及到政策交叉的,按照补贴资金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北京市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
2020年10月
海淀区金融产业发展资金申报操作指引
第一节 一次性资金补助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四条、第八条。
二、申报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区金融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申请表》(附件1)
2.《海淀区金融企业一次性资金补助受理表》(附件2)
3.《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同时填写以下表格:
①《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主要发起人、高管情况表》(附件4)
②《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5)
(二)材料
1.享受补助的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事项、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开展、发展规划和税收情况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补充管理基金情况和投资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或批复(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会”监管范围外的机构可不提供)
4.验资报告、验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上年度审计报告及中介机构(具有相当资质)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年新成立机构可不提供)
6.承诺函(附件6)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合伙协议、基金募集协议文件
②投资项目评估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激励约束机制等规章制度
③投资项目清单、投资项目投资协议、受投企业股东会决议、银行汇款回单及工商变更等证明文件
注:上述材料先行准备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再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询
金融市场科(持牌金融机构) 电话:88497661
金融发展科(股权投资机构) 电话:8849477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317(金融市场科)、东303(金融发展科)
第二节 购(租)房补贴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二、申报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区企业购(租)房补助申请表》(附件7)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以下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补充填写:
①《股权投资基金或管理企业主要发起人、高管情况表》(附件4)
②《股权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附件5)
以下为金融科技企业补充填写:
《金融科技企业主要发起人、高管情况表》(附件8)
(二)材料
1.享受补助的书面申请(包括申请事项、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构成、业务范围、业务开展、发展规划和税收情况等。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补充管理基金情况和投资情况等)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金融许可或批复(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两会”监管范围外的机构可不提供)
4.验资报告、验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购(租)房合同复印件(具体房租补贴事项以合同、发票(票据)为准。若房租事项发生变更,以最新合同为准,且不超过房租补贴面积上限)
6.购(租)房发票复印件(可先提供首次房租付款发票,但须按照给付租金进度,在本年度房租补贴申请期限内,或申请下年度房租补助前,将发票全部补全)
7.承诺函(附件6)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管理公司章程、基金合伙协议、出资确认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
②投资项目评估机制、投资决策机制、投资激励约束机制等规章制度
③投资海淀区项目清单、投资项目投资协议、受投企业股东会决议、银行汇款回单及工商变更、被投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金融科技机构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获得知名天使投资、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等私募基金投资或上市公司、国企投资证明材料
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有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法律服务经验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③与金融机构开展金融科技业务的法律合同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④独立第三方部门(如金融监管部门、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研究机构)批准设立或认定推荐材料
⑤加入自律行业组织证明材料
注:1.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加盖公章。
2.在金融科技机构租房补贴材料申报、审核期间,如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需要具备特定的经营必备条件的,区金融办将要求申报机构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材料。
三、政策咨询
金融市场科(持牌金融机构) 电话:88497661
金融发展科(股权投资机构、金融科技企业) 电话:88494773(股权投资机构)、88494268(金融科技企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317(金融市场科)、东303(金融发展科)
第三节 直接债务工具融资中介费用补贴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十条。
二、申报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区促进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9)
2.《直接债券工具中介费用明细统计表》(附件10)
3.《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二)材料
1.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直接债务工具发行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承诺函(附件6)
4.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明材料(包括国家高新或中关村高新)
5.税务机关出具的2019年度“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2019年度税收缴款单复印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纳税证明材料
6.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7.直接债务工具发行收款凭证
8.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xxx公司辅导备案登记的受理函》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或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的通知》或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截至2020年9月30日,在北京证监局辅导备案或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首发申请已受理阶段、且为非高新技术企业的拟上市企业提供此项材料)
注:以上材料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再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询
金融市场科 电话:8849766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317
第四节 首笔贷款补贴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十一条。
二、申报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区促进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9)
2.《海淀区中小微企业首笔贷款补贴明细表》(附件11)
3.《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材料
1.银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2019年度税收缴款单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2019年税务部门在我区缴纳的证明材料
3.海淀区贷款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证明文件复印件
4.2019年为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5.能证明首笔贷款的证明材料,如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记录等
6.贷款企业2018年度利润表
7.承诺函(附件6)
注:上述材料先行准备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再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询
金融市场科 电话:884975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317
第五节 信贷风险补偿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十二条。
二、申报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区促进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9)
2.《海淀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明细表》(附件12)
3.《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二)材料
1.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人机构或获得所属总行(总公司)、分行(分公司)授权设立特色金融服务机构的证明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2019年度“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2019年度税收缴款单复印件或其它能证明2019年税务部门在我区缴纳的证明材料
4.承诺函(附件6)
5.银行总行或分行加盖公章的贷款发放过程依法合规尽责和贷款确认损失(已被划入损失类贷款或已起诉执行完毕仍有损失)的证明文件
6.信贷风险补偿涉及的贷款合同等复印件
7.银行代偿通知书及企业破产清算相关材料
8.中小微企业取得借款时提交给银行上年度利润表
9.高新技术企业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10.对投贷联动风险补偿标准按照北京市投贷联动实施方案中市区配套政策执行,申报材料参照1-9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加盖公章;初审合格后再根据情况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询
金融市场科 电话:884975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317
第六节 初创企业保费补贴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十三条。
二、申报时效: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签署的保险合同且到提交材料日未退保的可以申请本项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表格
1.《海淀区初创企业保费补贴申请表》(附件13,由初创企业提供)
2.《初创企业保费补贴申请明细表》(附件14,由初创企业提供)
3.《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由初创企业提供)
4.《初创企业保费补贴汇总表》(附件15,由保险公司提供)
5.《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由保险公司提供)
注: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和财务章。
(二)材料
1.保险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税务机关出具的保险机构的纳税证明材料(与上级公司统一纳税的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监管部门对相应保险产品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承诺函(附件6,由初创企业提供)
6.税务机关出具的2019年度“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或2019年度税收缴款单复印件,或税务机关出具的其他纳税证明材料
7.涉及的保险合同(包括退增保补充材料)、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
8.在职人员医疗保险缴费申请表复印件(即社保表13)、增减员说明
注:1.上述材料均一式一份,加盖公章。
2.初审合格后,区金融办可能根据具体保险产品审核的需要,要求申报机构补充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三、政策咨询
金融市场科 电话:88497661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317
第七节 上市(挂牌)中介费用补贴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二、申报时效及申报对象: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拟上市企业(含境外退市后拟境内上市的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申报期已退市的除外)、四板挂牌企业(孵化板挂牌企业除外)可申请上市(挂牌)中介费用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表格
1.《上市(挂牌)企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6)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材料
1.承诺函(附件6)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费用明细统计表(附件18)及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
拟上市企业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与券商签署的上市协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XXX公司辅导备案登记的函》、《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申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②近3个年度的审计报告(仅第一次申报时提供)
③由合作券商撰写的申报补贴当年的推荐意见(附件17),以及由企业出具的按季度划分的上市计划安排表(表头加盖公章)
注:1.境外退市后拟境内上市的企业,另须提交境外退市的相关证明文件。
2.新三板挂牌企业拟境内上市且未享受过区内上市(挂牌)相关补贴政策,可按照上述要求提供材料。
新三板挂牌企业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②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批复》或全国股转系统《关于同意XXX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
四板挂牌企业须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②《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关于同意XXX公司在(标准板挂牌/科技创新板挂牌/文化创意板挂牌/大学生创业板展示)的函》
注:初审合格后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询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电话:8849342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416
第八节 新三板创新层挂牌企业补贴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十五条。
二、申报时效及申报对象:进入全国股转系统正式公布的2020年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的企业可申请创新层挂牌企业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表格
1.《上市(挂牌)企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6)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材料
1.承诺函(附件6)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近1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4.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正式发布的当年创新层挂牌公司名单的证明文件
5.提供由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费发票及与之对应的合同和付款凭证,并填写费用明细统计表(附件18)
注:初审合格后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询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电话:88496397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416
第九节 董秘资格培训费用补贴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十七条。
二、申报时效及申报对象:已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董秘资格培训且在北京证监局辅导备案或中国证监会已受理或上交所已受理或深交所已受理的拟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可申请董秘资格培训费用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表格
1.《上市(挂牌)企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6)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材料
1.承诺函(附件6)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XXX公司辅导备案登记的受理函》或《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单》或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的通知》或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受理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通知》或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或《关于同意XXX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5.提供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董秘培训费发票,并填写费用明细统计表(附件18)
注:初审合格后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询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电话:8849342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416
第十节 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
一、申报依据:《申报指南》第十八条。
二、申报时效: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并购重组的符合条件企业可申请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资金。其中,海外并购中介费用补贴由海淀园国际合作处受理,联系电话:88499590。
三、申报材料
(一)表格
1.《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申请表》(附件19)
2.《海淀区预算单位(企业)银行账户备案登记表》(附件3)
(二)材料
1.并购重组中介费用补贴申请书(包括申请事项、企业情况介绍、并购情况介绍、投资、纳税情况及发展规划,申报企业为并购主体,且是海淀的企业)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承诺函(附件6)
4.证监会、交易场所等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等相关并购重组证明文件
5.与申报金额相对应的中介费用凭证。每笔费用须提供发票、合同和付款凭证,并填写费用明细表(附件18)
6.提供经证监会、交易场所等部门认可的董事会公开发布公告或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并提供并购交易协议及并购交易金额支付凭证
7.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初审合格后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材料。
三、政策咨询
促进企业上市服务中心 电话:88496397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淀招商大厦西416
本申报操作指引由海淀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由于2020年上市(挂牌)中介费用补贴(境内、境外上市企业)、续贷中心奖励已单独制定2020年相关申报操作指引并组织实施,故不再列入此指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