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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6-23 来源: 浏览次数:

京科发〔2026〕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服务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修订形成《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2026年修订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

(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和首都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组织实施与管理,推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激发创新活力,根据《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6〕3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平台是为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算力设备等(以下简称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由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牵头设立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新券是指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可用于购买平台开放单位利用科研设施与仪器提供的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算力服务等。其中支持购买算力服务的创新券(以下简称算力创新券),按照第六章执行。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商业活动,不纳入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开放单位是指北京地区能够提供分析、测试、检验、研究开发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市属开放单位和在京开放单位。市属开放单位是指按《实施意见》规定须纳入平台,履行科研设施与仪器对社会开放要求的市属高校院所等;在京开放单位是指经申请、审核、公示后纳入平台的中央在京高校院所及各类企业等。
在京开放单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一定量可对外开放的科研设施与仪器。
(三)配备稳定的专业服务团队,具有良好的服务基础和服务水平,能够为高精尖产业培育、“三城一区”科技创新发展等提供支撑服务。
(四)能够按要求开展创新券相关工作。
(五)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条  用券主体是指创新券支持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和管理制度,无在惩戒期的严重失信记录。
2.主营业务方向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及新材料等高精尖产业领域。
(二)创业团队在领取创新券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主要成员应为北京地区在校学生,尚未注册企业。
2.项目须有具体的测试和研发内容,不支持创业策划阶段项目。
3.无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

第三章 各方职责

第六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平台与创新券政策制定、组织实施、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开放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负责部门及人员。
(二)推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挖掘需求、开展对接等工作,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开展绩效考核相关工作。开放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安排主责部门或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确认创新券项目相关信息,开展项目服务,组织本单位创新券兑现,严格保密相关信息,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责任。 
第八条  用券主体主要职责:
(一)确保项目符合创新券支持条件,且合作内容应在公布的服务事项范围内。
(二)配合创新券兑现,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的责任。

第四章 考核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九条  每年对开放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以科研设施与仪器的开放运行、制度建设、实施效果及创新券实施等情况为主要考核内容,择优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以测试、检验服务为主业的企业类开放单位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条  绩效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根据得分,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一)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低于60分为不合格。
对于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60万元的资金支持。逾期不上报考核申请材料的,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可接收创新券(考核结果合格后恢复接收资格)。市属开放单位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限期整改;在京开放单位连续3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开放单位资格取消,3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加入平台。
第十二条  创新券为电子券,分期在网上发放,每期额度发完即止,单张最高限额5万元,用券主体按需领取。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每年可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0万元:
1.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2.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3.标杆孵化器在孵企业。
4.规模以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二)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及创业团队每年可使用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
创新券支付额不超过同一合同实际金额的50%,用券主体同期享受创新券补贴的项目不超过2项,已获得过市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十三条  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资金和创新券服务收入,市属开放单位须纳入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补助相关实验及管理人员的绩效激励、培训、实验室建设运行、科研设施与测试方法研发等促进开放共享服务的相关工作。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中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的结余部分,可按照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提供开放共享服务人员的绩效奖励。该绩效奖励一次性计入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
在京开放单位,鼓励参照本条执行。

第五章 组织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平台绩效考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布通知。明确考核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组织申报。组织开放单位填报申报书及附件材料。
(三)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结果。
(四)实地核查。抽取不低于10%的开放单位,重点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开放共享服务的效果等进行核实。
(五)拨付经费。综合专家评审结果和实地核查情况形成支持方案,按程序通过决策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拨付后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创新券领取、使用和兑现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网上领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通过“免申即享”方式领取,创业团队通过指定网站领取。对于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及标杆孵化器在孵企业直接匹配一定额度创新券。
(二)使用登记。用券主体按需选择、对接开放单位,双方签订服务合同,并在网站上登记合同内容及金额。创新券须在3个月内完成科研活动登记,已登记的创新券有效期最长为9个月,逾期自动作废。
(三)申请兑现。创新券服务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开放单位提交兑现材料,逾期自动作废。
(四)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对兑现材料进行评审,对存疑项目开展实地核查或现场答辩,形成评审结果。对上一年度平台绩效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且近2年创新券工作执行较好的开放单位,抽取不低于20%的项目进入评审环节,如果抽取的项目通过则视为该开放单位本批次项目均通过;否则该开放单位本批次其他项目均须兑现评审。
(五)拨付经费。按程序通过决策并公示5个工作日后,拨付后补助资金。前三季度分期进行创新券资金兑现拨款,第四季度可滚动到下一年度兑现。

第六章 算力创新券

第十六条  算力创新券用于支持企业在开展人工智能相关研发及应用过程中,租用开放单位的算力设备开展人工智能模型、智能体的训练和推理等。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算力设备拥有单位,经申请、审核、公示后成为算力开放单位,鼓励其为使用算力创新券的企业提供优惠,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服务能力的智能算力服务机构。
(二)具备相应智能算力服务资质及能力:具备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DC/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互联网数据中心);具备在北京地区开展智能算力服务的基础,且能提供的智能算力规模为300P FLOPS(每秒300千万亿次浮点运算次数)(含)以上;服务平台具备智能算力使用计量日志功能;可基于国产芯片并使用国产软件栈提供算力服务。
(三)满足第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之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在领取算力创新券时,须满足第五条中科技型小微企业之条件。
第十九条  算力创新券为电子券,分期在网上发放,企业按需领取,每期额度发完即止。算力创新券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同一服务合同实际发生额的25%,标杆孵化器、有效期内的省部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每年可使用的算力创新券额度最高为50万元,其他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每年可使用的算力创新券额度最高为20万元。
第二十条  算力创新券领取、使用和兑现程序,参照第十五条执行。其中算力创新券领取后的有效期最长为1年,由开放单位在申请兑现时一并进行使用登记,所有项目均须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第二十一条  每年对算力开放单位进行绩效考核,以服务企业数量、接收算力创新券金额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具体要求及程序参照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在京开放单位执行。以算力服务为主业的开放单位原则上不纳入支持范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放单位、委托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和用券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于拒不配合或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经查实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资金拨付、追回已拨付资金、从平台开放单位中除名等措施,并按照本市科技信用管理有关规定作不良信用记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通过随机抽查、工作自查等方式,加强对平台和创新券专项组织、实施及绩效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平台绩效考核和创新券兑现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之日起,《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京科发〔2023〕16号)与《关于修改〈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与科技创新券实施办法(修订版)〉部分内容的通知》(京科创发〔2025〕137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已领取未兑现的项目,按原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