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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广电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20 来源: 浏览次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北京市促进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办法》(京广发〔2026〕1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促进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办法》(京广发〔2026〕7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2026年9月16日

 

北京市促进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建立支持动画和科技融合发展有效机制,培育动画领域新质生产力,推动北京市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北京市《关于培育新型文化业态 大力发展文化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措施》和《关于推动北京动漫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从事动画产业的相关机构。

 

第二章  支持方向

第三条 研发应用类项目

(一)数字动画技术研发。支持以推动尖端技术与动画行业数字化协同应用为研发目标,在实时动画制作技术、沉浸式数字动画技术、动画生产智能化、动画行业大模型等领域,开展算法、工具、流程等国产化研发创新的项目。

(二)数字动画技术应用。支持以数字技术赋能动画创作生产,鼓励深度运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实时渲染、动作捕捉、云端制作等关键技术,推动制作流程优化、艺术表现力提升或商业模式创新的项目。

第四条 生态服务类项目

(一)业态集群。支持以科技创新为核心引擎驱动“动画+”产业发展,具备促进机构聚集式发展、提供普惠式创业配套、共享技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AI生成、CG渲染、虚拟制片、运动捕捉、云存储、算力等)、开展精品内容生产、推动产学研一体化等特征的服务项目。

(二)IP服务。支持动画IP版权登记评估交易、创投路演、产融对接、人才培育、政策申报、国际发行与参展支持等服务项目。

第五条 融合应用类项目

(一)精品内容向多场景转化。支持动画剧集、动画微短剧向动画电影、游戏、漫画、绘本、衍生品、舞台剧、孵化园区、数字文化空间等领域转化的项目;支持商圈、特色街区、文旅景区等场所引入国产动画IP元素,构建“动画生态圈”的项目。

(二)多场景内容向精品动画转化。支持文学、漫画、绘本、游戏、文创、文博、文体、文旅等领域IP向动画剧集、动画微短剧转化的项目。

第六条 优质创新类市场主体

(一)优质创新市场主体。符合动画领域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新颖化发展特征,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突出、产品科技含量高、质量效益优良的市场主体。

(二)爆款产品市场主体。打造出市场现象级产品,短期成长动能强劲、媒体曝光度与社交网络平台热度持续走高、对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能够保持较长时间市场领先地位的动画产业市场主体。

 

第三章  支持方式、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支持方式为事后奖励。

第八条  研发应用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应聚焦动画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与创新应用,着力提升动画产业工业化生产质效。

(二)研发类项目须技术自主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市场应用潜力和经济社会效益预期。

(三)应用类项目申报时应已完成实质性制作,且关键技术应用环节覆盖核心生产环节,能够体现技术应用对制作流程优化、艺术表现力提升或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可预期的显著成效。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九条 生态服务类项目须符合文化新业态、新场景、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等典型特征,知识产权明晰,具备良好发展推广前景,能够对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较强支撑和带动作用。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条 融合应用类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须具备IP合法权属或完整授权,无知识产权纠纷,IP转化路径清晰。

(二)项目预期产出和市场目标明确,能有效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运用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提升项目创新性与体验感。

支持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优质创新类市场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优质创新市场主体。具备一定周期的业务积累,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科技含量高、创新力度大。

(二)爆款产品市场主体。产品应具备以下特征:单个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反响好,核心传播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热度、播放量、收视率等)位居全国同行业前列。

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主体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单个机构不可同时申报项目和市场主体支持。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每年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实施方案,合理调整项目和市场主体的支持数量和比例,编制并公布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报材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综合评审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技术评测、专业评测或财务审计,并出具相关报告,作为专家评审参考依据。如有必要,可开展现场评测。

第十五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专家综合评审意见中提出的拟支持项目及市场主体建议名单进行审议。

第十六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根据审议结果,对拟支持项目及市场主体名单组织开展为期5个工作日的网上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履行资金拨付程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对本办法的执行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八条 支持资金的使用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鼓励将所获支持资金用于与动画相关的业务。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骗取、冒领资金的,将追回已拨付资金,并取消3年申报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北京市促进动画产业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支持办法》(京广发〔2026〕19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