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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9-04-30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中文名称: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英文名称:Beijing Haidian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HCCI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建,是由愿意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发展贡献力量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自愿发起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海淀乃至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宣传部,登记管理机关是海淀区民政局。

第五条 本协会建立的党组织,将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党建活动,履行党组织职责。

第六条 本协会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郦城工作区0515A。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七条 本协会的任务: 

(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建立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

(三)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有关课题的调研,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文化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四)组织开展军地会商、供需对接等工作;整合军、民双方面的资源和优势,搭建军民融合平台;促进军民融合科技创新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协助相关部门制定军民融合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

(五)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海内外信息发布、组织国内外创意产品交流、展销,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地把海淀的文化创意产业推向国内外;

(六)推动文化创意产业企事业及社团单位之间的合作与横向联合,加强会员之间的协调,举办行业和学术交流活动,培养造就一批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优秀人才;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

(八)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商标、专利申请。

(九)承办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或其他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合作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会展招商、出版发行、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第九条 本协会活动原则:

(一)本协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照社团法人的行为规范独立开展活动;

(二)本协会开展活动,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文化创意产业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机构及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有影响的个人和团体;

(二)拥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四)愿意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区的发展贡献力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本协会理事会审核同意,并发给同意吸收入会的有关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有关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

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按十二个月计算)会长单位10000元,副会长、理事、监事、会员单位3000元,个人会员1000元,(非营利性机构申请加入本协会,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可减免会费)。

(五)定期向本协会反映工作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递交书面函件,会员如果在壹年内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协会章程的,经理事会2/3以上与会者通过,予以除名并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确定每个时期的活动方针和工作任务;

(六)讨论理事会提交的有关问题;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会负责召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七)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接受监事会监督;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由理事会召集。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任期四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会团体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个人信用良好。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二)负责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其人事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有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社团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社团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社团成员违反本团体法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和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注册资金伍万元,由海淀园管理委员会资助,该笔资金支持协会日常工作,财产不再保留。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废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2日第三届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