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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2023年)

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会费收取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保障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开展正常的业务工作,充分体现为会员服务的宗旨,确保为会员服务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的有效性,加强会费管理,确保会费收入能更好地用于本会建设和组织活动,特制订本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社团管理部门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会费收取的规定、本会章程,参照其他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结合本会的工作特点,特制定本标准和管理办法。

第三条  会费标准

会费收取标准为每年(按十二个月计算),会长单位10000元,副会长、理事、监事、会员单位3000元,个人会员1000元,(非营利性机构申请加入本团体,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可减免会费)。

第四条  会费的收取

1、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济来源,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2、会费收取时间为:被批准入会后一个月内缴纳当年会费,此后每年该月即为该会员单位缴纳会费的时间。

3、会费通过银行转账、支票或现金。

第五条  会费的使用和管理

1、会费主要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支出;

2、本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3、本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

4、在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第六条  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制定或调整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1、本会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2、除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

第七条  本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第八条  本办法经2023年3月16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