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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2023年)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会员代表产生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是从协会会员中推选产生,参加协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会员,会员代表按照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第二条 会员代表推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为规范会员代表推选程序,明确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程序、条件和职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和程序
第三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一)由会员单位自荐;
(二)协会秘书处提名。
第四条 由会员单位自荐或秘书处提名的会员代表通过理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成为会员代表。
第五条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方有效。
第六条 会员代表任期为五年。会员代表总数为60名。
第七条 会员代表的推选与确认工作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日30日前完成。
第三章 成为会员代表的条件
第八条 会员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自愿成为本团体会员代表,拥护协会章程;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关心本团体发展,按时缴纳会费;
(五)有能力反映广大会员意愿和诉求。
第九条 会员代表在履职期限内,因正当原因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经会员代表所在会员单位申请,可授权其他代表出席。
第十条 会员代表在履职期限内,无正当原因不能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和履行代表职责时,会员代表资格自动丧失。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代表,协会可通过诫勉谈话、警告、公开批评及取消其代表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理
(一)通过不正当方式当选会员代表;
(二)滥用会员代表权利,为机构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协会规定,泄露、传播涉密信息等;
(四)违反《章程》规定,损害协会声誉等。
第四章 会员代表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的权利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工作报告的知情权、建议权、审议权。
(三)参与制定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的职责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履行会员代表职权;
(三)会员代表大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第四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