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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民主决策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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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民主决策制度
为规范本会的议事决策工作,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协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民主,坚持民主办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民主决策制度是本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发扬民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和会员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性、民主化是协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本会民主决策的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条 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健全民主决议程序,保证工作方向和提高工作效率。理事会休会期间,会长行使职权,领导协会办事机构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五条 协会坚持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作为协会的日常工作召集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积极负责地开展协会工作,将协会的民主决策落实到实处。每年工作总结,下一年工作计划及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