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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的管理和服务,促进协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是指对协会可能产生重大影响,关系协会利益和协会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件、重要活动。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负责本会重大事项的决策工作,对协会各部门发生的重大事项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协会对下列重大事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一)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和掌握的重要社情动态;
(二)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
(三)在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纠纷、冲突;
(四)本协会及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罚的;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件。
第五条 协会开展下列重要活动,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换届改选、修改章程等事项;
(二)举办大型活动;
(三)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协会职务;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捐赠及资助;与境外组织开展项目合作或者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开展交流考察;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
(四)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进行认证排名;
(五)设立经济实体,参加重大投资项目;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重要活动。
第六条 协会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若干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由协会秘书处负责重大事项报告工作。
第七条 协会各部门发生本制度中提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填写《重大事项报告表》。
第八条 协会发生本制度第四条所列重大事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九条 协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重要活动时,应当提前3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并按规定报告相关材料。
协会开展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重要活动时,应当提前10日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报告。
第十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