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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监事)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在任期内,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监事候选人资料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向全体会员代表公开,以保证会员在选举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监事长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七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自行选举产生。
第八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团体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团体承担。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