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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财务管理,提高协会资金使用效率,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合法,根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规范管理;严格预算,收支平衡;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热情服务,保障运转。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秩序,加强成本核算,节约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法规,确保各项收入和支出合规合法。

(三)加强财务监督,规范日常财务活动,防范资金管理风险。

(四)真实、准确、全面、及时地记录协会经济活动情况,如实反映协会财务收支状况。

(五)定期分析财务运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采取应对措施,不断提高协会财务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协会财务工作由会长主管,秘书长具体负责,对理事会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条  协会设财务部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设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岗位,进行日常财务收支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财会人员应当持有《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培训。

第六条  各部门对其所组织实施的相关业务项目财务收支管理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三章  财务部与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七条  财务部的工作任务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会制度和财经法规,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具体负责组织协会会计核算,办理财务收支,对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会计监督。

(三)加强资金管理,为协会开展业务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四)及时提供财务信息,开展有关经济活动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五)依法办理单位计税纳税和税务年检工作。

(六)对外提供财务报告和有关信息公开。

第八条  主管会计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结合协会财务管理实际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和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及时登记会计账簿。

(三)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务核算和纳税申报,并按时办理税款上交和税务年检业务。

(四)审核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不定期抽查库存现金。

(五)定期组织协会资产清查,进行账实核对。

(六)按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对账、结账,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七)具体组织协会预算编制、审核、报批和监督执行工作。

(八)负责检查各类票据购买、使用和登记记录。

(九)按分工保管有关印鉴(财务专用章)。

第九条  出纳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货币资金日常收付和保管工作,及时办理银行存款和现金收取交存业务,保证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安全。

(二)根据有关领导审批和主管会计审核的支出凭单(《资金支付审批单》或报销凭证),办理支票签发(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

(三)负责银行票据(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汇票等)、发票和收据等各类票据的申请购买、登记和保管工作,并接受主管会计的监督与检查。

(四)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

(五)每天盘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做到账实相符。

(六)定期核对银行存款,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报主管会计审核。

(七)接受监事和主管会计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检查和监督。

(八)办理税务上交等业务工作。

(九)按分工保管有关印鉴(签发支票名章)。

第十条  出纳员不得兼任会计、稽核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主管会计不得兼任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登记工作,不得直接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转账业务。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当保守协会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工作应由秘书长监交。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协会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会计账簿,进行统一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十四条  财务部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按照协会预算管理需要和项目成本管理要求,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户、日记账和辅助账。

第十五条  各种账簿要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登记,期末(月末、季末、年末)按规定进行结账,正确计算出各类账户的本期发生额、累计发生额和期末余额。

第十六条  账户“摘要”应清晰、简洁、规范,金额数字和借贷方向要正确,发现记账错误时,应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的方法更正。

第十七条  会计核算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各类账簿。

第十八条  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记账凭证的规范性应当按会计人员分工进行审核与复核。

第十九条  原始凭证一般包括:购买货物或接收劳务而由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向单位或个人支付款项而取得的统一收据或其他凭证;外购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实物的验收入库记录;各种库存的领用、出库、消耗记录;员工岗位变动、出勤记录;固定资产使用、维修记录;各种收款付款结算凭证;费用分配表;固定资产购建及交付使用的记录;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领导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五)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六)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七)签订有合同的经济业务,应当将合同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合同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合同名称、签订日期和合同编号。

第二十一条  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二十二条  记账凭证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和更正错误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可以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有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发现以前年度记账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用蓝字填制一张更正的记账凭证。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线注销。

第二十三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式代替日记账。

第二十四条  会计核算账户设置应当符合会计制度要求,满足协会内部管理的需要。账户中的明细项目设置要体现相关预算管理和合同协议履行的需求。

第二十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归集各项成本费用,准确反映下列各项支出: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协会为了实现各类业务项目的目标、开展有关业务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该项费用应全部归集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协会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协会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协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协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十六条  实现会计电算化后,用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协会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管理由秘书长负责,财务部具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第二十八条  协会预算分为年度收支总预算、管理费用预算和业务项目预算。预算财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按下列权限批准后执行:

(一)协会年度收支总预算由理事会审议批准。

(二)协会管理费用预算由秘书长根据协会年度收支总预算的安排进行审核批准。

(三)业务项目预算由秘书长根据协会年度收支总预算的安排和有关业务项目合同协议审核批准。

第二十九条  年度收支总预算应当全面反映协会全年所有收入与支出。

年度收支总预算按照理事会确定的协会年度发展计划和工作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协会资源配置、组织业务活动能力、相关政策、市场变动和有关实际等因素进行编制。

第三十条  管理费用预算应当包括协会为保证单位正常运行所发生的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综合性支出。

管理费用预算由办公室根据协会年度收支总预算确定的额度,综合各项管理业务(年度工作计划)的需求和相关管理部门(或岗位)的工作内容,按照“节约、高效”的原则,合理编制并分解落实到相关管理部门和岗位。

第三十一条  业务项目预算应当包括开展具体业务项目所发生的全部收入与支出,全面反映项目的明细项业务内容和支出额度。

业务项目预算承接部门依据理事会确定的各类协会内部业务项目计划,以及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社会委托项目已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按照计划或合同协议内容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三十二条  各类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各相关部门应当认真组织实施。要以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管理与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严格按预算组织各类收入与支出。

预算若需调整,必须按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超预算支出或无预算支出。

第三十三条  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分别是:

(一)协会年度收支总预算的执行与协调由秘书长负总责,财务部具体负责。

(二)管理费用预算的执行与协调由办公室负责,办公室主任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人。

(三)业务项目预算的执行与协调由相关部门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预算执行的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各预算执行主体应当加强预算执行情况沟通,运用财务信息和其他相关资料监控预算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反馈预算执行进度、执行差异及其对预算目标的影响,促进各项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三十五条  各预算执行责任主体应当根据各项预算规定的内容、范围、额度和进度,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跟踪检查,发现偏差及时处理。

监事会可以按其职责对协会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六条  协会应当按照预算执行的结果对预算主体部门或岗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奖惩的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审批权限

第三十七条  协会资金筹措、分配和运用实行集中归口管理,由秘书长具体负责。各项财务收支必须按授权审批,由财务部统一办理。

第三十八条  协会开办资金由举办者(发起人)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和协会发起人承诺的额度,足额交存协会银行账户,经中介机构验证出具开办资金《验资报告》后由财务部登记入账。

第三十九条  协会向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方式举债)或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募集资金,应报理事会审议决定,由会长批准。

第四十条  协会资金安排和日常财务收支实行预算控制,按照年度收支总预算、管理费用预算和业务项目预算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协会资金收付实行授权审批制度,未经批准财务部不得办理资金收付业务。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业务收入应当按照有关合同协议和预算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资金款项的催收催交;财务部监督合同协议的执行,统一办理资金收入。

第四十三条  各项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和权限审批:

(一)管理费用开支由办公室根据预算提出申请,填写《资金支付审批单》(或持报销凭单),报秘书长审批;50万元以上的费用支付应当报理事会审批、会长签字。

(二)业务项目开支由承接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金支付审批单》(或持报销凭单),报秘书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费用支付应当报理事会审批、会长签字。。

(三)日常零星采购支出(5000元以下)由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金支付审批单》(或持报销凭单),按其列支途径分别由办公室主任(管理费用支出 )或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业务项目支出)审核后报秘书长审批。

(四)30万元以上的资金支出(包括上述各项支出)应当报理事会审批、会长签字。。

第四十四条  协会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现金支出应限于以下范围:

(一)员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三)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四)给职工的各种奖金。

(五)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办理现金支付业务应按下列时间提前与财务部预约:

(一)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提前1天通知财务。

(二)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提前2天通知财务。 

第四十六条  各项资金支付由财务部按照相关预算确定的开支内容和额度进行审核,若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应当退回经办部门按规定的预算调整程序审批。

财务部办理资金支付程序为:

(一)收到《资金支付审批单》后,由主管会计按照相关规定和预算进行审查。

(二)通过审查的资金支付业务,及时(或按约定的日期)办理付款手续;未通过审查的,要求经办部门进一步补充资料,完善手续后再予办理。

(三)各项资金支出办理必须有审批、审核、经办等环节的签批、签字手续。薪酬和劳务费支出必须由本人签字(或通过银行转账汇入本人银行(卡)账户)。

第四十七条  财务部要定期向秘书长汇报协会资金收支情况,并按协会《章程》规定适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秘书长要定期听取财务部和有关业务部门筹资和资金运用情况汇报,总结协会资金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和加强协会资金管理,并及时向会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监督职责要求,采取必要的方式,对协会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和货币资金(现金和银行存款)进行检查。

第七章  财务印章与票据管理

第五十条  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由协会财务专用章和协会法定代表人名章共同组成。协会财务专用章由主管会计负责保管,法定代表人名章由其本人或委托出纳员保管。严禁同一个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十一条  财务部签发支票、办理汇款时必须认真核对收款人、汇款用途和金额是否与《资金支付审批单》(或报销凭单)相符,并及时取得收款单位的收款发票。

第五十二条  财务部不得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需要领用空白支票须经批准,且只可领用通知限额的空白支票。

第五十三条  各种发票(包括收据)、支票等银行结算票据由出纳员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建立支票领用登记簿。

第五十四条  各种发票(或收据)填制必须按税务等有关部门规定及发票内容详细填列,如填写错误应将发票(或收据)一式几联同时作废,以便审查。

第五十五条  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或经手人)领用银行支票或办理其他银行转账结算业务后,应当在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十七条  财务部收受应收票据时,应设"应收票据备查簿"按到期日顺序进行登记;应收票据到期应及时解存银行。

第五十八条  财务部定期对各类票据管理情况进行自查,主管会计和出纳员应当交叉检查对方负责的有关票据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等日常管理情况。

第五十九条  秘书长应当定期不定期组织对财务部印章管理和票据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八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协会财务部每年形成的下列会计资料,应按照归档管理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 

(一)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二)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三)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四)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第六十一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具体保管期限为: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 15年。

2.记账凭证 15年。

3.汇总凭证 15年。

(二)会计账簿类

1.总账(包括日记总账) 15年。

2.明细账 15年。

3.日记账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 25年。

4.固定资产卡片 15年(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5.辅助账簿 15年。

(三)财务报告类(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1.月、季度财务报告(包括文字分析) 3年。

2.年度财务报告(决算)(包括文字分析) 永久。

(四)其他类

1.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2.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3.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4.银行余额调节表 15年。

5.银行对账单 15年。

会计档案应当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时注意防火防潮。

第六十二条  会计档案应当存放于档案室,并指定人员保管,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其他人员未经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会计档案室。

第六十三条  协会内部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计档案,应当通过财务部协调会计档案保管员调阅,原则上不得将档案材料带出档案室。如确需工作需要,必须经秘书长报请会长批准同意并办理借阅登记后方能带出,并限期归还。

第六十四条  外单位查阅协会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并经秘书长报请会长批准并办理查阅登记手续。如需复印会计档案材料,必须经秘书长书面同意、并有协会财会人员在场方可复印。

第六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管理员根据有关规定提出销毁意见,会同协会财务部共同审查,编制会计档案的销毁清册,经秘书长报请会长批准后方可销毁,并在协会财务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