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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财务监督与审计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财务监督与审计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加强会计核算,提高财务报告可信度,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政策,加强财务监督,秉公办事,严格财经纪律。符合《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协会的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会计账簿,进行统一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不私设小金库。

第四条  提倡勤俭节约,严格财经纪律。协会各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掌握和控制,严格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划清不同性质支出界限。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情的原则。

第五条  款项支出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批程序,每项任务支出预算由工作任务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编制,由财务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支出标准审核,报部门主管、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协会工作人员出差,可凭协会秘书长批准的签报等,实报实销。出差费用报销严格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差旅报销单,并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账,财务人员对报销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如无出入,按规定请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七条  领导干部出国(境)、外出考察学习、公务接待等费用,要公开报销明细,实行“阳光票据”,接受监督。

第八条  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注意节俭开支。 

第九条  协会每年年终编制的财务公开资料,应经全面审计后方可公开。须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协会《章程》及国家相关的法规、条例和制度,才能使其更加准确、公正、恰当。

第十条  须经政府审批的各项收支,应按审批情况编制财务计划,事后将结果如实上报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情况;

二、固定资产情况公布;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公布;

四、其他需要审计评议的有关事项;

第十二条  在进行审计评议时,应积极配合审计工作,为审计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资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