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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的资产管理,保障协会的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同时降低资产购置、使用成本,减少浪费,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产”是指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存货是指协会为提供服务和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耗用的各类材料以及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
固定资产是指协会为行政管理和提供服务而持有的、不以出售为目的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有形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资产及其他设备等。
无形资产是指协会为开展业务活动、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协会组织编写的文化创意产业织织培训资料、讲义、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年鉴以及各类课题研发成果等资料,都属于协会无形资产范畴。
第三条 协会资产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行资产与预算相结合,使资产管理与有关业务经济活动相衔接,控制总量、避免积压或短缺,促进资源配置的合理化,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行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规范资产管理流程,提升资产管理水平。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通过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护资产安全。
第四条 存货领用实行费用控制,根据业务项目预算(或部门管理费用预算)确定的支出额度,严格控制耗用材料领用数量,细化费用核算,增强部门成本控制意识,减少浪费。
第五条 协会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编码,分类管理。由办公室和使用部门分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和卡片进行登记,并定期核对。
第六条 资产管理按以下分工,实行业务部门归口负责、落实责任:
﹙一﹚办公室
1.负责制定和完善协会资产管理制度、配备标准等。
2.对各部门的资产使用、保管、维护保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协会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
3.负责对资产购置、调拨、出售、报废等变动情况进行审核,按照管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
4. 设立资产管理员负责建立和登记协会固定资产实物账,并定期与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核对;负责建立和登记存货库存账。
5.会同财务部门组织协会资产盘点,并针对资产盘点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二﹚财务部门
1.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资产核算,准确反映资产的变动情况,按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2.定期与资产管理员核对固定资产和存货实物账,以确保资产帐帐相符。
3.负责对资产的购置支出、维修费用、报废损失以及资产盘点盈亏进行审核。
4.对协会资产管理实施会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协助办公室不断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协会资产管理水平。
﹙三﹚资产使用部门
1. 明确本部门资产的管理和维护保养责任,指定相关责任人,强化责任观念。
2. 严格执行协会物品领用规定,树立成本意识,控制本部门材料消耗支出。
3.对于专业技术设备,应对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技术培训,使其了解熟悉设备的正确使用和保养方法。
4.指定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实物台账登记和核对工作;负责本部门存货(各类消耗材料)领取工作。
5.按照本制度规定,做好本部门实物资产日常维护和定期盘点工作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无形资产管理。
第七条 协会存货购买和固定资产购置应当按《协会采购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部门领用固定资产(包括设备、器具等耐用品,下同)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符合协会统一制定配备标准,并办理相应的领用手续,由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进行实物台账登记,以明确资产管理责任。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年限平均法进行,由协会财务部门根据各类固定资产性质和消耗方式的不同,分别确定相应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由协会财务部门根据以下原则,按月提取,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一)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
(二)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十一条 按标准配备给各部门的固定资产,实行“交旧领新”制度,若物品使用人情况人员岗位发生变化时及时对其已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移交。
第十二条 办公室可以根据有关设备、器具实际利用情况和部门工作需要,对各部门在用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安排,避免重复购置或闲置浪费。
第十三条 办公室对长期闲置且无法利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协会秘书长审签,经理事会批准同意,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期满或因意外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办公室组织进行鉴定,提出报废处理意见,报协会秘书长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置。
报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应当经协会秘书长办公会讨论同意。
属于保管、使用不当等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应当由当事人根据其责任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第十五条 各部门日常办公和开展业务领用(或购买)存货(消耗性材料),应当按照相关预算费用标准进行控制,办理材料领用(购买报销)手续,由财务部门列入相关部门(或业务项目)费用进行成本核算。
第十六条 协会固定资产应当于每年年终财务决算前盘点一次。盘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资产盘点前15日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制定资产盘点计划。
(二)在资产盘点前,财务部门将所有涉及盘点资产的业务单据全部处理完毕,暂时不能处理的,登记备查便于盘点核对。
(三)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与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账、卡,保证账账、账卡相符。
(四)办公室与财务部门共同组织盘点,对各部门使用(或在库)的实物进行清点,并填写《固定资产盘点表》,由资产使用(或保管)人员、盘点人员和监盘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对于固定盘点中发现的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应当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由财务部门按照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审批意见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财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协会无形资产进行确认,确认结果报协会秘书长审批;财务部门应当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和协会管理要求,对已确认的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无形资产日常管理,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定期检查,确保无形资产安全和规范使用。
第十九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协会授权,不得擅自获取、使用或对外部单位提供属于协会无形资产的培训资料、讲义、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年鉴以及各类课题研发成果等资料。
第二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泄露属于协会无形资产的培训资料、讲义、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年鉴以及各类课题研发成果等资料,给协会造成损失的,或利用协会无形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私利的,应当追究其责任,并按损失大小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