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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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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本协会宗旨,根据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接受捐赠使用公示制度如下:
第一条 捐赠资金来源:
(一)国内外友好团体、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二)会员单位的捐赠。
(三)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符合协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条 接受捐赠、资助应符合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捐赠资金与物品,必须按照有关财务及物品保管规定严格登记,妥善保管。出入要有明细账目并经秘书长签字。
第五条 本着对捐赠者负责的原则,专项捐赠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捐赠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用于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补助及福利,更不得私人占有,如有违反者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处理。
第六条 协会将捐赠、资助使用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公布。
第七条 以协会名义向外捐赠,应经过协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成员通过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情况。
第八条 本协会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规定。每年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捐赠资金、物资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捐赠者的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