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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各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应当遵守协会章程和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本行业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 协会负责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分支机构所属行业指导部门负责分支机构的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分支机构是团结、联系从事本行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营利机构,为推动本专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能任务
第五条 分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
(二)积极向协会反映本行业的情况、意见和建议;
(三)收集了解本行业信息,交流行业技术、经济信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组织相关培训及研讨会;
(四)为本行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编辑出版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
(六)经协会授权,规范本行业范围内的行业行为;
(七)承办协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申报
第六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须经协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法人机构或社会团体,遵守协会章程;
2、有良好的社会资源,能迅速开展工作;
3、愿意接受协会的培训、管理、监督、考核制度;
4、具有一定的资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5、至少有30家从事本行业的发起单位;
6、是协会的理事单位。
(二)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的筹备报告;
2、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3、活动经费来源;
4、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
5、发起单位名单(至少30家)及自愿加入分支机构意向书
6、拟任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分支机构的设置和主要负责人候选人须经协会秘书处批准生效。
第九条 经协会秘书处批准后,由分支机构筹备组组织召开分支机构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任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并正式启用。
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届任期2年,分支机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为分支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应配备专职人员。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有权参与协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协会协理事候选人的推荐工作;有权对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自觉接受协会秘书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协会的决议、决定,认真完成协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积极在本行业内发展会员(分支机构会员即为协会的会员),积极组织会员参加并配合协会的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定期的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专业规范地积极开展相关工作和系列产业推进活动。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每年需向协会缴纳人民币叁万元的管理费用。
第五章 分支机构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开展各项工作,要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不得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为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宣传。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每年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与协会之间应加强经常性的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分支机构制发的文件,应及时报送协会备案;分支机构组织举办和组织的重大活动,需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后执行,并应将活动信息及时上报协会,以便在协会网站上登载。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撤销、合并须报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经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分支机构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设独立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分支机构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工作合法规范。随时接受协会检查监督。分支机构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设置专业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财产来源应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换届或更换领导前,应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五条 会费
(一)分支机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其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的会员,分支机构会员会费标准按照协会章程关于会费收取标准的规定制定。
(二)分支机构会员的《会员证书》由协会统一印制,协会在收到分支机构会员会费的同时发放证书。
(三)分支机构收缴的会费由协会统一开具《社会团体统一会费收据》,费用用于分支机构开展各项活动及日常办公开支。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
(一)不能积极融合资源,连续两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二)未经协会允许,在重大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未经过协会同意,直接收取会员会费的;
(五)涂改、出租、出借《登记证书》,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七)侵占、私分、挪用分支机构资产及其它违法行为;
(八)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