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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8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法人登记证书保管、使用制度


协会法人登记证书是对外交往的重要凭证,具有法律效力。为了加强管理,保证协会各项业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证书的保管:

(一)法人登记证书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二)法人登记证书,原则上不得带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带出使用时,须经办公室批准、签字备案后,由证件保管人员亲自携带使用,严防丢失。

第二条  证书的使用:

使用证书实行登记制度,登记表由办公室存档,以便备查。

具体包括:

(一)日常事务性办公需要法人证书,如联系业务、各种证照年检或使用复印件等,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一)各类合同等重要文件,需要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签批。

(三)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行文需要协会法人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的,须经办公室审核,办公室签批。

(四)禁止未经办公室允许私自复印法人证书原件及其他证件。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后果将由直接负责人负责,后果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四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