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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印章保管、使用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的印章管理,有效的控制和防范印章使用中的风险,提高印章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结合协会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
第三条 财务专用章仅作协会对外开具的票据和与协会相关的金融事务以及财务报表之用途。
第四条 发票专用章仅作为协会对外开具发票时有效。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须符合国家有关印章刻制的规定。
第六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需新刻或重刻印章时,应通过理事会同意批准后方可到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刻制手续,原有印章立即缴销。
第七条 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刻制印章,擅自私刻印章或有意隐瞒、拒绝登记者,一经发现,必须追究其责任,由此造成协会产生的民事、经济、法律纠纷和后果,由当事人承担,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印章启用时应事先发布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第九条 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中公章、法人章、合同章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人员管理。
第十条 协会宣传、对外联系业务、签订合同协议、行政事务等有关文书需加盖印章时,必须经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印章管理人员方可办理,有权审批人为:
印章类别: |
有权审批人: |
公章、法人章、合同章 |
秘书长 |
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
财务负责人 |
第十一条 印章管理人员应严格履行审核登记手续,因使用印章不当而造成损失的,应酌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印章一般不得携带外出使用,如遇特殊情况,需携带外出,必须说明原因并经协会秘书长签字审批,使用后及时归还并做好登记。
第十三条 印章如不慎遗失,保管人员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并上报有关部门备案。若印章损坏,保管人员应向相关领导报告并依印章管理程序申请更换。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如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及登记卡,由重新确定的印章管理人员另行办理接收手续,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不得私自转交他人。
第十五条 印章应妥善保存,及时清洗,确保印章清晰、端正。
第十六条 严禁在空白纸上加盖印章。
第十七条 未按本制度要求使用印章、保管印章,造成丢失、盗用、仿制等,依情节轻重,酌情对责任者分别进行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附: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印章使用审批单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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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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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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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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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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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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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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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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