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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人事管理工作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人事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协会人事管理工作,加强员工队伍的建设,明确管理部门和员工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员工管理体系,使员工管理工作规范化、程序化,以适应社会团体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协会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系统所有员工分为二类,正式员工和短期聘用员工:
(一)正式员工是本协会系统员工队伍的主体,是协会录用的长期员工,与协会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享受协会制度中所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
(二)短期聘用员工指具有明确聘用期限的临时工、离退休人员以及少数特聘人员,其享受待遇由聘用合同书中规定。短期聘用员工合同期满后,若愿意继续受聘的,经协会同意后可与本协会续签聘用合同。
第三条 工作人员招聘:
(一)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协会发展战略,负责按年度制定人力资源需求计划,需求计划以协会发展计划和工作任务为出发点。综合考虑协会年度计划、成本预算及人员规模和结构因素的影响,在各部门需求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安排。 员工录用必须贯彻提高协会员工整体素质,充实基础,坚持回避制度。
(二)招聘渠道主要包括:
1、登载招聘广告;
2、参加人才招聘会;
3、政府就业部门推荐招聘;
4、网络招聘;
5、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转任;
(三)招聘对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无不良从业记录,愿意履行协会工作人员义务和职责;
2、具有与拟聘职位要求相适应的年龄、学历、专业和任职资格;
3、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较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思想好、作风正派,愿为协会发展贡献力量;
5、具备与拟聘职位要求相适应的身体条件、能坚持正常工作;
6、其他条件。
(四)属于下列情况,不得聘用:
1、在业内及协会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兼任其他受薪职务者;
2、受聘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关系者;
3、在个人基本信息方面有隐瞒或欺骗行为者;
4、患有严重疾病,无法正常工作者;
5、其他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招聘流程:
1、应聘人员须参加协会安排的统一考试,考试内容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协会工作和业务需求设置。
2、根据考试成绩,确定初步录用人员参加面试。面试小组由协会领导、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人员、用人部门负责人、相关技术人员等组成。
3、参加面试的应聘者填写《求职申请表》;对于专业知识要求较高的部门和岗位,必要时可进行专业考试和技能测试。专业考试题由用人部门设计并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面试小组应如实填写《面试评估表》和专业考核意见,考核结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存档。
4、面试考核通过者,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与其商谈薪资、职级、劳动合同期限等,并约定试用期工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录用决定》,并由协会秘书长签字确认。
5、录用审批通过后通知应聘者体检,体检须为北京市二级甲等以上体检机构,体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6、录用审批通过并体检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发出书面的《录取通知书》,录用人员应按时报到。
7、协会录用的应届毕业生的入户手续,由协会财务部门会同办公室一同办理,办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原则上由毕业生预先交付,正式录用后,其费用予以报销。
8、对于应届毕业生,在录用审批通过并体检合格后,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给学校开具接收函,若有需要可以与学生和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应届毕业生拿到毕业证、学位证(本科以上学历)后,方可办理入职手续。
9、 外省市人员录用调入需符合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规定的调入条件, 调入发生的费用由调入员自理。
第四条 入职报到:
(一)新员工入职时人力资源部们收集齐以下材料为员工建立工作档案:
1、员工履历表;
2、新入职员工手续单;
3、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及其他资格证书复印件;
4、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三张;
5、体检结果单;
6、考试成绩单、面试打分表、技术考核情况记录;
7、原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材料(有工作经历的人员);
8、录用审批材料。
(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新员工入职手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必要时签保密协议),并约定试用期。
(三)新录用人员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
(四)适用期人员待遇:
1、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手机补助、交通补助、饭费补助、加班工资、奖金。
2、试用期人员享受一半浮动工资和劳保用品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考核;
(一)在试用期满前一周,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将对新录用人员下发《转正员工登记表》,新录用人员应认真填写,并实事求是填写表中自我评价部分;
(二)新员工用人部门负责人根据新员工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的填写是否转正、延期或辞退的意见,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报协会秘书长审批。
第六条 转正管理
(一)试用期结束,考核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转正手续,考核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经审核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办理辞退手续。
(二)协会招入的应届毕业生,经考核合格者,可转为正式员工,原则上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三)协会新招聘的员工,经试用期合格者视情况签订一年或两年劳动合同,或签订协会与员工协商同意的劳动期限的劳动合同。
(四)合同期满并与协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员工,经协会领导审批并考核合格者可续签。
第七条 协会人员的离职、辞退、开除
(一)离职,员工主动要求离职或不再续签合同者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协会领导审批同意后,在办妥物资、财务、证件、工作移交等有关手续后,方可离开协会。否则作开除处理,并扣留在协会所剩的一切款项,协会保留追究其因有关事宜给协会造成各种损失的权利。
(二)辞退,根据《劳动法》和协会有关规定,协会有权辞退违法违章的员工并解除劳动合同。
(三)开除,凡严重违反协会劳动纪律和有关规定或其行为为协会造成严重影响者,经协会领导研究决定,协会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追究其法律责任。由财务行政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为保障协会员工的利益,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协会具体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一)凡协会正式录用的员工均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
(二)员工保险费按员工个人所在岗位的保险工资基数为缴费工资投保,该基数由协会财务行政部统一设定,员工须服从无异议。该基数应不低于北京市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缴费工资的下限,也不得高于北京市关于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缴费工资的上限。协会财务行政部并可按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部门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调整幅度的基础上对协会员工所在岗位的保险工资基数进行调整,员工亦须服从无异议。
(三)员工个人缴交养老保险金比例按《北京市养老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四)对已离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等的人员不再缴交各类保险。
(五)因工作关系,凡调入协会的员工,养老保险金缴交时间从该员工转正起开始缴交,如需补交入协会前或试用期(非正式录用)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本人缴交。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