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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适应协会发展要求,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进一步拓展员工职业上升通道,建立一套相对密闭、循环、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根据协会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本着公平、竞争、激励、经济、合法的原则制定。
第三条 成立薪酬管理委员会
(一)薪酬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协会会长、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办公室、财务部负责人
(二)薪酬委员会职责:
审查办公室提出的薪酬调整策略及其他各种货币形式的激励手段(如年终奖、专项奖等)。审查个别薪酬调整及整体薪酬调整方案和建议,并行使审定权。
本规定所指薪酬管理的最高机构为薪酬管理委员会,日常薪酬管理由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 制定依据
本规定制定的依据是根据市、区劳动力市场状况、地区及行业差异、员工岗位价值(对协会的影响、解决问题、责任范围、监督、知识经验、沟通、环境风险等要素)及员工职业发展生涯等因素。
第五条 薪酬组成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类补贴+个人相关捐款+奖金
(一)基本工资:是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根据相应的职级和职位予以核定。正常出勤即可享受。
(二)岗位工资:是指对主管以上行使管理职能的岗位或基层岗位专业技能突出的员工予以的津贴。
(三)各类补贴:包括手机补贴、交通补贴、饭费补贴、出差补贴等。
(四)个人相关捐款:包括各种福利的个人必须承担的部分、个人所税税及因员工违反协会相关规章制度而被处的罚款。
(五)奖金:是协会为了完成专项工作或对做出突出贡献等员工的一种奖励。
第六条 试用期薪酬
(一)试用期间的工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的80%。
(二)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试用期间员工自己离职的,不享受试用期间的绩效奖金。
(三)试用期合格并转正的员工,正常享受试用期间的绩效奖金。
第七条 薪酬调整
(一)整体调整:指协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地区竞争状况、协会发展战略变化以及协会整体效益情况而进行的调整,包括薪酬水平调整和薪酬结构调整,调整幅度由理事会根据经营状况决定。
(二)个别调整:主要指薪酬级别的调整,分为定期调整与不定期调整。
1、薪酬级别定期调整:指协会在年底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员工岗位工资进行的调整。
2、薪酬级别不定期调整:指协会在年中由于职务变动等原因对员工薪酬进行的调整。
(三)各岗位员工薪酬调整由薪酬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的调整方案和各项薪酬发放方案由办公室执行。
第八条 薪酬的支付
(一)薪酬支付时间计算
1、执行月薪制的员工,日工资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的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计算。
2、薪酬支付时间:当月25日。遇到双休日及假期,提前至休息日的前一个工作日发放。
(二)下列各款项须直接从薪酬中扣除:
1、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2、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3、与协会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协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如罚款);
5、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三)工资计算期间中途聘用或离职人员,当月工资的计算公式如下:
1、实发工资=月工资标准*实际工作日数/21.75
2、工资计算期间未全勤的在职人员工资计算如下:
应发工资=(其本工资+岗位工资)-(其本工资+岗位工资)*缺勤天数/21.75
(四)各类假别薪酬支付标准
1、产假: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婚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3、丧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4、公假:按正常出勤结算工资;
5、事假:员工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
6、其他假别: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或协会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社会保障
协会正式员工依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为基数缴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第十条 薪酬保密
协会办公室、财务部及财务所有经手工资信息的员工及管理人员必须保守薪酬秘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将员工的薪酬信息透漏给任何第三方或协会以外的任何人员。薪酬信息的传递必须通过正式渠道。有关薪酬的书面材料(包括各种相关财务凭证)必须加锁管理。工作人员在离开办公区域时,不得将相关保密材料堆放在桌面或容易泄露的地方。相关薪酬方面的电子文档必须加密存储,密码不得转交给他人。员工需查核本人工资情况时,必须由办公室会同财务部门出纳进行核查。违反薪酬保密相关规定的一律视为严重违反协会劳动纪律的情形予以开除。
协会执行国家规定发放的福利补贴的标准应不低于国家规定标准,并随国家政策性调整而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