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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项目管理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会各类业务项目的管理,促进协会事业发展和提高项目质量及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业务项目是指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名义承接、实施的各类政府购买服务和社会委托服务项目。
第三条 协会各类业务项目应当按本制度进行管理,在协会统一登记备案、统一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各部门应在项目规定的时间,按照项目预算和项目质量、目标范围,完成各项工作。各项目组从项目决策投资开始到项目结束,应做好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和评价,以实现项目的目标。
第五条 协会项目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1.及时、实事求是、审批程序简单、有效。
2.实施监督与决策控制相结合。
3.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4.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职责:
1. 项目部工作职责:
(1)是项目的主管部门,对项目从整体把握控制。
(2)参与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和评估。
(3)负责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设计评审、编制预算。
(4)选择合作单位,对项目合作方进行评定和选择,由项目部组织实施、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确保项目完成。
(5)监督质量、进度,审核项目变更。
(6)组织项目的决算、验收。
(7)审核结算,按照结算情况、合同清款。
(8)项目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归档。
(9)项目数据库的建设。
2. 会员部工作职责:
(1)对项目提出要求。
(2)参与合作单位、项目设计、合同的评审。
(3)参与验收。
(4)竣工验收合格后,接收。
3. 财务部工作职责:
(1)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与评估。
(2)合作单位报价的评审、合同评审。
(3)参与项目的预算、决算。
(4)审核款项财务申请,安排付款计划,支付款项。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协会各业务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通过下列方式或途径进行立项:
(一)通过投标中标方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包括业务项目培训和课题研究。
(二)通过投标中标或协商谈判等方式承接的社会服务项目,包括有关业务咨询,培训及受托组织开展各类展览会、展销会等服务项目。
(三)协会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或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确立的其他业务项目。
第八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接受社会委托服务项目应当按照协会合同管理制度正式签订合同。
第九条 协会内部确立的项目应当由办公室根据理事会或协会秘书长会研究决定,正式向有关业务部门下达项目任务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条 各类业务项目一经确立,有关业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项目组,指定项目组长,按合同约定或协会内部项目任务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报项目承接的业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部门可进行项目的范围规划。对项目范围规划初期需求进行比较宏观的估算,项目范围明确、目标量化、可验证和可测试, 时间管理估算可采取专家评审、模拟估算和保留时间三种相结合的方式,首先,根据项目专家确定大概项目时间;然后使用以前类似的活动作为未来活动的估算基础,计算评估项目期限。在进行模拟估算的时候根据多年的工作经验应适当的留出一定的预留范围;最后,时间估算中预留一定比例作为冗余时间以应付项目风险。随着项目进展,冗余时间可以逐步减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工程项目进度总体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包括质量控制和管理:
(一)人力资源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贯穿整个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参与人员要在项目组的领导下接受管理。相互之间团结协作、明确任务、明确执行方法和达到项目阶段性目标并完成整个项目,项目组要具备能够织织项目计划、日程和资源能力。项目管理过程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需要项目管理人员在突发的事故面前,果断决策,从而避免项目出现更大的偏差,根据科学分析和已有经验,做出正确决策。
(二)项目组确定明确的物资材料采购人员和保管,该人员要本着对企业负责、对工程质量负责的精神,根据项目需求认真搞好材料采购,做到比质、比价、比运距、算成本,按时准确完成采购任务,采购材料票据归纳详细、准确、明晰后报道财务部审核。物资管理人员负责根据材质证书等对货物进行管理、验证,出入库均需项目组确定,同时相关资料应提供至财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以及纳入项目目标考核规定的进度完成,结合项目特点,项目申请部门按照进度完成资料及质量自检情况,由项目部组织项目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阶段性验收或竣工验收,包括进度验收,质量验收等。在进度计划检查过程中,通过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比较,发现进度落后时,须分析对后续工作及总进度的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调整措施对原计划进行调整,并提出后续工作中应采取和实施的弥补性措施。
第十五条 项目承接部门应当及时听取项目实施部门有关项目实施情况汇报,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提出工作要求和指导意见,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证项目按合同约定或项目任务书的要求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如确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需要调整项目实施方案时,须报秘书长批准。
第十七条 协会办公室应当对各业务部门承接的各类业务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和监督,并以书面形式将检查情况报协会秘书长。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包括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接受社会委托服务项目合同约定对方所支付的服务费和协会内部确定的项目经费,均应纳入协会收支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实行预算控制,在项目确定后,项目建设经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由项目承接的业务部门按照协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经协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支出由项目组长根据项目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支出申请,承接项目部门及相关部门人员对进度、质量进行验收,按照合同审查后,按财务支出规定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财务部门负责按照财务制度审核付款申请单及附件资料,按照付款申请安排付款计划;付款申请经批准后,按照付款申请金额支付。对发生变更的项目内容,以经批准的变更文件为准,进行款项支付。
第二十二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财务制度规定程序申报批准。
第五章 项目结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组应按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任务计划书、合同约定等材料进行项目完成后的项目鉴定或验收工作。
第二十四条 验收工作须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项目须符合设计与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确认签字。
(2)合同的签订、补充、变更、解除须按规定审批。
(3)预算执行须符合要求,资金使用及审批程序须符合规定。
(4)项目文件资料须齐全、规范和准确,并按规定要求归档。
(5)对有关和上级部门的验收意见落实。
发现问题的,在限期内督促尽快完成整改,早日复验,从而完成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要及时收集整理项目资料,并按协会档案管理制度要求整理归档,形成业务项目档案,按规定的时间移交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二十六条 承接外部课题研究类项目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合同约定确定其归属。协会内部确立的项目成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协会所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