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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合同管理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合同管理,根据合同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协会实际工作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与协会有关的所有合同协议或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等。
第三条 协会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所有合同均由协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未经协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协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四条 协会合同由办公室实行归口管理。有关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配合办公室进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业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质、信誉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了解和综合评估。
(二)与对方开展谈判协商,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起草合同文本,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查。
(三)配合做好合同签订的有关事宜,并负责对合同中有关业务技术条款进行审查。
(四)按照正式签订的合同和协会内部分工执行合同条款。
(五)与合同对方保持沟通和交流,及时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保证合同落到实处。
(六)负责收集、整理、保管与合同管理有关的各项资料,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移交办公室。
第六条 办公室作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统筹协调协会合同管理工作, 并指导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合同签订的协同配合工作。
(三)负责对合同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如下内容:
1.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2.合同条款是否完整。
3.合同内容是否符合规合法,标的是否明确。
4.合同用语是否规范、严谨,表达意思是否真实、准确。
5.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并能保障协会利益不受损害。
6.合同的附件是否齐全。
7.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四)负责监督合同执行,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五)负责对合同文本和相关资料进行立案存档。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合同涉及的资金及项目收付款项提出审核意见。
(二)负责缴纳合同签署印花税。
(三)按照合同约定和合同执行进度办理合同款项的收付。
第八条 业务部门在参与政府部门和社会招标中标后,应及时向协会秘书长汇报,并根据中标通知、招标投标承诺和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中标合同签订事宜。
第九条 协会大额(100万元以上)经济合同签订前应当报理事会审议批准,并请协会法律顾问对合同文本进行审定。
第十条 合同签订的审批和签字由协会秘书长负责。协会秘书长也可依法委托授权其他有关人员订立合同签字。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后,相关执行部门应当根据合同要求,制定实施计划, 提出工作要求, 严格约定履行合同。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和实施进度,及时办理款项收付。
第十三条 合同一经订立,不得随意变更和终止。
合同执行过程中,因有关情况变化需要调整,由部门提出申请,按合同订立审查程序审查,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四条 合同执行中发生纠纷,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先与对方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应提交书面报告,报协会秘书长同意,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仲裁或诉讼。
第十五条 已订立的合同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解除的,有关业务部门应当书面报告,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后,与对方进行协商达成谅解意见,按协会合同订立的程序,签订合同解除协议。
第十六条 各业务部门应当将合同档案相关的以下材料及时整理,移交办公室统一归档保管:
(一)合同正式文本原件。
(二)合同变更或终止协议原件。
(三)合法性审核意见或领导审批意见等书面材料。
(四)其他和与合同签订、履行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