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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行业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23-03-29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条  总则

1、为了规范我区文化创意行业市场环境和秩序,保障文化创意行业的所有企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希望涉及、从事文化创意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文化创意各项活动时,要遵守政府法令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应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讲究职业道德,创造本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树立整个文化创意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大力发展,推动我区国民经济的发展,特订立本自律公约。 

2、本自律公约中所指文化创意业包括:

(1)、文化艺术;(2)、新闻出版;(3)、广播、电视、电影;(4)、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5)、广告会展;(6)、艺术品交易;(7)、设计服务;(8)、旅游、休闲娱乐;(9)、其他辅助服务。

3、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经过与海淀区有关部委和国内从事文化创意的企业以及社会各界有关人士的广泛讨论,制定本公约。 

4、本公约是所有在海淀区内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培训、宣传等业务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共同遵守的文化创意行业规范公约。 

5、凡是在我区境内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培训、宣传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在华的分支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个人(以下简称文化创意经营单位和个人),在从事文化创意产品经营活动时,除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均须遵守本公约的约束。 

第二条  权力和义务 

1、对于损害文化创意行业共同利益的行为,任何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经营的单位、个人和协会都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约,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制止。 

2、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可以就本公约执行中发生的问题,请求协会给予帮助和指导。因其它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使其利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协会申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3、社会公众因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给其造成损害时,可以向协会投诉,请求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4、所有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培训、宣传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均有维护和履行本公约的义务和权力。 

5、所有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培训、宣传等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大力宣传本公约,教育本单位员工按照本公约之约定从事文化创意业务活动,并在单位内部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本公约的正常实施。 

第三条  行业经营行为规范 

所有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在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经营活动时,要讲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要本着向社会负责、向广大消费者负责任的态度,端正思想,守法经营。要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利益,不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规行为,不得经营带有不良政治倾向和危害国家安全的文化创意产品。应多开发、生产能够弘扬我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民族凝聚力,热爱国家、维护祖国统一,具有启迪智慧、寓教于乐的优秀国产文化创意产品。 

第四条  行业竞争行为规范 

1、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对自身产品、技术进行虚假宣传,或捏造散布虚假消息。也不损害竞争对手的企业形象、产品或技术的声誉。 

2、未得许可,不得借用政府机关或协会的名义,在媒体上或用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形象、产品的广告宣传,或强行推销其产品、技术和对其服务。 

3、不在海淀区自主创新产品采购或项目招、投标中,采用互相串通、暗箱操作等不正当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 

第五条  售后服务行为规范 

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给消费者的文化创意产品及售后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安全标准。应充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提供良好的技术服务。 应符合其产品介绍或服务协议中承诺的性能和质量标准。 应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明确技术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服务费用价格,不得随意缩短免费服务的期限。 

第六条  知识产权行为规范 

1、文化创意产品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尊重他人享有的文化创意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协会打击侵权行为和盗版活动。 

2、协会定期组织所有从事文化创意产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行业之间、国际之间的技术交流,互相学习、取长补短,促进我区文化创意企业竞争能力、开发能力、技术水平和企业素质的整体提高。 

第七条  人材聘用及人材培训行为规范 

1、所有从事文化创意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培训、宣传等业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均要维护行业内部的正常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不挖对方墙角,不能恶意聘用对方人材。 如确需聘用已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如原单位提出异议,或确能证明该人员有违法或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一般不应聘用。 如聘用在其他单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尊重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泄露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2、受聘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在新单位工作不损害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使用、泄露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单位的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3、从事文化创意人材培训、教育活动的机构和个人,除遵守政府有关教育方面的法规外,还需遵守本公约。 在从事培训、教育活动时,不但要培养、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也要重视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要注意同时培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  奖励办法 

1、协会对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约的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定期予以公布表彰,对该单位提供支持和帮助。 对优秀的文化创意产品给予推荐和表彰。 

2、协会对优秀的文化创意产品和项目推荐给市、区宣传部,争取获得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条  违规处理 

1、对于违反本公约的文化创意产业经营单位,协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将劝阻其停止违约行为,并责令消除影响。 因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而给其他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将要求赔偿给有关单位造成的损失。 

2、对于严重违反本公约的文化创意产品经营单位,要在本行业内通报批评,在媒体或网站上公布其违约行为。 

3、本协会的会员如果违约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协会会员资格。 

第十条  公约解释 

1、本公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公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