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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诚信建设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诚信建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信用信息管理,推进自律诚信建设,增强员工的诚信观念,提高员工诚信意识,更好地为社会提供诚实可信的服务,提高协会在社会服务中的竞争力,依据《北京市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牢固树立诚信法制意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诚信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失信行为。加强协会信用建设,完善协会信用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严格遵守章程、强化内部治理。
第四条 自觉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五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并有效实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依法纳税。
第六条 践行协会的社会组织使命,彰显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的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结合自身能力,为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活动,按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七条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对协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履行对捐赠者、支持者、合作伙伴的责任。
第八条 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按年度统计汇总协会的基本信息,绩效信息、荣誉信息和失信信息,适时向社会发布,以提高协会的社会影响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以诚信为本,在为会员服务过程中将诚实守信贯穿工作始终,以诚实守信为准则在员工中倡导“知信用、守信用、用信用”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 建立“四不”承诺公约,把“不逃避债务、不违反合同、不逃税漏税、不做假账伪账”作为协会基本的守则。
第十一条 建立协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通过强化事前管理--服务对象资信控制,事中管理--合同管理与服务对象投诉管理,以及事后管理--应收账款及服务控制,从而全过程地控制协会在服务管理中面临的信用风险。
第十二条 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社会服务,塑造诚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协会内部各部门是相关方面落实诚信建设的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有关诚信建设负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