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创协会 » 协会动态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9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信息管理工作,增强信息公开透明度,提高社会公信力,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协会各项内部信息管理和业务活动信息。

第三条  协会将根据本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要求,切实开展各项信息公开工作,使本协会管理机关以及社会公众,对本协会各类与社会相关的信息能及时了解。

第四条  本协会的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理事会是信息最高管理机构,信息公开日常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本协会主体信息,内部管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以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所有必须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准确原则。本协会按制度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有效。

(二)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的查阅和获取公开信息。

(三)规范有序原则。协会根据实际工作情况 ,制定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信息公开常态性、动态化。 充分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加强信息管控,逐步将经济活动及其他内部活动嵌入单位信息系统中,通过内控理念,控制流程,控制方法等要素将信息化的管理制度固化到信息系统中,从而实现协会信息系统化和规范化

(四)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的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分类公开原则。本协会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根据章程规定属于重大活动或重要事项,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项目及活动,按日常性信息公开。

(六)不得任意修改原则。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不得任意修改,如确需修改的,应当履行严格的修改报批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同时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七条  信息公开内容 

(一)章程;

(二)基本信息;

(三)年度工作报告; 

(四)财务信息; 

(五)接受捐曾款物信息及与公募协会合作开展公募活动的信息;

(六)开展公益资助项目信息;

(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基本信息。包括:协会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协会年检情况、协会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 

第九条  年度工作报告。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十条  财务信息。包括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不得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参与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协会组织的文创企业开展的各类活动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业务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十二条  年度工作报告。本协会根据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及财务审计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全文和摘要。

第十三条  财务信息。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未经审计的财务工作报告不得公开。 

第十四条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如协会出版物、协会网站,也可通过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还可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以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