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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29 来源: 浏览次数: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作,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200个以上),可以推选代表参加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可由秘书处提名;各行业会员企业推荐;自荐等方式产生。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六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八条  秘书处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的三个工作日前,必须将大会的主要议题和会议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和代表本人。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会员代表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 

未经会员代表讨论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表决。

第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