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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理事会议事内容和程序,提高理事会议事工作效率,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六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不得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七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团体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1/5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全体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第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团体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捐赠公示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人员聘用制度、业务培训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团体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建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第十条 理事会以理事会会议形式行使职权,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方式做出决议。但就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对会议记录进行审阅、核实、签名。
出席会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