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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选举制度
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
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理事、监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监事会以举手表决方式或投票选举产生。
第三条 本会届中增补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2/3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表决产生。
第五条 本会每次选举,可从秘书处工作人员、会员或会员代表中提名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第六条 选举前,应当清点核实参加选举的会员代表人数,出席会员代表超过全体会员代表2/3时,会议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得票数多于出席会员代表半数以上方可当选。选举结束后,必须将选举结果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变更及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以威胁,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八条 本会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