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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概念表述是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发布时间:2017-07-27 来源: 深圳特区报 浏览次数:

   概念的科学化、规范化不仅是从事学术研究和科学体系建构的逻辑前提,而且是推动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当前,由于世界各国文化产业发展的水平和重点不一,对文化产业的官方定义有所不同,国内外学者因思考角度的差别,对于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并不统一,分别使用“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创意产业”“版权产业”等表述。对这些概念很难做出简单的对错之分,但是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产业门类,从我国的发展实践看,需要对文化产业内涵进行科学界定,对类别进行系统划分,这样才能正确把握文化生产规律,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进行有效的科学管理,进而推动其健康发展。我认为对文化产业概念的理解和界定应坚持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思路:

  一是文化产业的定义及分类应关注世界文化发展的潮流,与联合国所推荐的国际统计标准相衔接,并适应我国的产业发展情况。目前国家统计局所制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2)》正是借鉴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文化统计框架-2009》的分类方法,在定义和涵盖范围上可与之衔接,并以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为基础,有利于在现有统计体系下对文化产业进行及时的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为制定产业规划和政策提供基本依据。而一些游离于国家统计局文化产业定义和分类标准之外的概念,如将文化产业划分为“传统文化产业”“现代文化产业”“新兴文化产业”等,其内涵与边界不清,无法辨识,在统计上也不可行。

  二是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要科学和准确,具有实践和理论基础。作为科学的文化产业概念的提出,要有一定的理论概括程度,并能反映和体现实践的需要,其基本内涵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但所包含的门类和行业应当根据产业实际发展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三是文化产业的具体分类要进行细化探讨,加强行业分析研究。要在现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行业细分和归类,以便在总体把握和宏观分析的同时,对一些重点行业如影视、动漫、游戏、创意设计、文化软件等进行较为系统的行业研究及定量分析,从而增强文化产业扶持政策的精准性、前瞻性和导向性。

  当文化产业的内涵较为明确时,其外延边界就会更清晰,相反,随意提出和使用一些缺乏理论或实践基础的所谓新概念,必然会造成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产业的健康发展。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应予以纠正:

  一是以行业定义产业。目前关于产业和行业的概念区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但一般意义上理解产业应当包含行业,这样在逻辑上才容易厘清。例如,文化产业中包含影视、出版、娱乐、设计等行业。随着产业业态和消费习惯的变化,某些行业之间可能会有交叉或者是重叠,但不应影响行业和产业概念间的逻辑关系。但在实践中,两者的使用还有待规范,例如,有人将“娱乐行业”称为“文娱产业”,这样容易造成各种产业概念的泛化,既不利于掌握情况,也不利于政策指导。

  二是以要素定义产业。文化产品与一般工业产品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处,文化产品对人具有不可忽视的精神导向和激励作用,“内容”是文化产业的核心基础和重要元素。可以提“创意为王”“内容为王”,但是不能将文化产业简单的定义为“内容产业”、“知识产业”或“版权产业”,文化产业还包含大量的文化用品辅助生产和专用文化设备的生产,以及为满足消费需求的服务、销售等其他环节。

  三是以手段定义产业。文化产业包含文化产品和服务的生产、交换、消费等相关多个环节,不能将消费和体验渠道泛媒体化、泛数字化,也不宜以某个实现路径或技术特征来定义和统计整个产业,例如提出“互联网文化产业”“数字产业”“创意产业”“眼球经济”“体验经济”等,否则会造成文化产业内部各行业之间在概念上的混乱模糊,在统计上的边界不清、交叉重复,无法满足产业统计不重不漏的基本原则。

  四是以产业化定义产业。文化产业不是“文化产业化”。发展文化产业离不开市场,但文化产业有其自身运行规律,其核心是文化,其目的首先是为了满足人们多样化的文化消费需求,不能简单套用工业的运作模式将文化狭义化。而“产业文化化”的提法又过度扩大了文化的概念,不是所有的产业都具有很强的文化属性,这样同样不利于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科学定位和健康发展。